武松杀嫂记载(武松杀嫂后为何只是流放)

在《水浒传》中,身背两条人命的杀人犯武松,只被判了个“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这样的判决,在杀人偿命的古代,的确有些轻了。那到底是宋代法律如此,还是有人徇私舞弊呢?

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古今都会被万人唾骂,也算是罪有应得了。但他们作的恶、造的孽,应该由法律来裁决,武松是没有权利要他们命的。宋代的法律当然也是如此,擅自杀人复仇,刀毙两命,肯定是要判死刑的。

但武松杀人后有自首情节,不仅如此,他自首时还把王婆与在场之人等,一并带到大堂。

知县先问了“王婆口词”,让“四家邻居,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等人,取了明白供状”,然后让仵作“检验尸身,填写尸单格目,最后带回县里,呈堂立案”。

作为县一级的衙门,阳谷县对这起涉及三条人命的刑事重案,是没有判决权的,最多只能拿出个判决意见。知县能做的,只是预审,在证据齐备的情况下,将材料交到州一级的衙门,就完成任务了。这就是当时宋朝所说的“勘结圆备”。

本来,按照宋朝审案的回避制度,作为武松的老上级,亲自提拔武松当都头的阳谷知县,对武松的案子应该是避嫌的。但知县不但没有回避,还把该案子的材料“重新做过”,并“读款状与武松听了”,这潜台词就是:以后到州审时,一定要按新的材料自述。

知县在所有供状中,进行了三处改动:一是,“武松祭祀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遂与嫂斗殴;二是,西门庆“前来救护”潘金莲;三是西门庆与武松在武大家扭打,一直打到狮子楼,西门庆是因“斗杀而死”。这样一改,武松的罪名就轻得多了。

这还没算完,为了保住武松的性命,案子到了州府衙门陈文昭那里,也依照了阳谷县的路子,再次强调了武松杀潘金莲的合理性,在“不容祭祀”前,又加上了“潘金莲驱逐武松”七个字,意在潘金莲动手在先,为武松杀嫂铺垫了更多理由。这一改动,对武松的量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刑部同意陈文昭的意见,王婆被“凌迟处死”,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判决生效后,王婆被推上木驴,在大街上被活剐了;武松名义上脊杖四十,因衙门人敬他是条汉子,也没真打,脸上刺两行金印后,就被发配孟州牢城了。

因此可以说,武松的判决符合民意,但不符合法律。不过,小说源于现实,通过这一小说细节,我们可以看出宋代也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

武松杀嫂记载(武松杀嫂后为何只是流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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