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主观构成要件(虚开发票罪解析)

虚开发票罪主观构成要件(虚开发票罪解析)(1)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罪名解析

1.“其他发票”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2.虚开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甚至使用假发票等。

3.虚开的目的多样化,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所侵犯的客体也不限于税收征管秩序。

四、辩护思路

1.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载明: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该复函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上述方式开具,不能认定为虚开,复函中虽未对普通发票作出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更不宜认定为虚开。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即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五、典型案例

1.刘某无罪案。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安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某与其他社会个体车辆存在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社会个体车辆挂靠在安某某公司名下,以安某某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输活动,再由安某某公司为其开具运输普通发票。来源: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3.《刑事审判参考》第1209号“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但从本罪设立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中的掌握来看,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应是抵扣税款或者挣取‘交易费’‘介绍费’......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具有抵扣税款或者挣取‘交易费’‘介绍费’的特定目的”。

2022年5月17日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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