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1)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2)

词条学“典”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邢台开发区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二十七期

承运人义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3)

无论是客运合同还是货运合同,承运人都是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本词条所谓“承运人义务”,主要包括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合理运输义务、协助实名制旅客挂失补办义务、注意事项及时告知义务、依约运输义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中的义务、救助义务等。

旅客义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4)

本词条所谓“旅客义务”,主要包括客运合同中旅客负有的支付票款义务,依票乘坐义务,按要求携带行李义务,不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义务,协助配合义务等内容。另外,由于旅客未按期乘坐办理退票或变更时,应遵循一定的期限要求,为便于解读,特将该相关内容一并收录于该词条。

托运人义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5)

本词条所谓“托运人义务”,主要包括货运合同中托运人负有的支付运费义务、如实申报义务、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货物包装义务、危险品托运中的义务等内容。

旅客伤亡与物品、货物毁损灭失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6)

本词条主要涉及客运合同中旅客伤亡责任的承担、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以及货运合同中货损的赔偿责任、赔偿额的确定、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情况下的运费处理等内容。

提货与验货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0条(词条学典)(7)

本词条所谓“提货与验货”,是针对货物运输中而言的,提货、验货,对收货人而言,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当然,承运人基于运输中占有货物的基础,在货物到达后,也负有通知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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