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详解188条(民法典第13条第56条)
民法典第13条—第56条,是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的全部内容,规定了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内容。
一、修订情况1、“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将概念修订为“自然人”,凸显了民法是私法的法律属性。
2、删除“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不再规定于民事主体,回归其本质:合伙合同,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若意思表示指向个人合伙(特别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的,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应予以列明以保障请求权的对象范围,如列明全体合伙人为一方或注明个体工商户系代表其背后的全体合伙人。
影响的关联法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监护制度中增加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照料措施
二、条文主旨、要点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3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14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设定,让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法律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生存期间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可转让或剥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5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16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有学者(如李永军)认为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不包括“胎儿的远距离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胎儿母亲在孕期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对胎儿造成的侵害,胎儿娩出后可通过侵权责任予以请求)。
17成年时间
1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2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辨识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22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辨识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一、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判断行为能力的基础是辨识能力(与智力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具体分为两个标准:
1、年龄标准(以年龄段区分辨识能力)
出生——未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满18周岁(为成年人),或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辨识能力标准
与行为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辨认识别能力及对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否则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包括纯获利益)民事行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3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4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年龄标准可以直观判断行为能力,但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及恢复。认定及恢复的程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25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确定顺序:经常居所、户籍等记载的居所。实践中,结合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二节 监护监护虽然有权利的内容,其本质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是弥补被监护人没有或欠缺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是监护人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义务。
26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具体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进行规定。
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8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9父母以遗嘱指定监护
30协议监护
31指定监护
32单位监护人
33成年人预先的意定监护
34监护职责(及临时照料)
35履行监护职责遵循的原则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其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成年人可以预先安排意定监护。需确定监护人时,首先按照顺位确定,可以协议监护,有争议的进行指定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等担任单位监护人。
36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37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38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39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判。注: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在《民事案由规定》“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有相应的案由。
撤销监护资格后,监护人仍有负担的义务。如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应当继续履行支出抚养费用等法定抚养义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40宣告失踪
41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42财产代管人
43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4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45宣告失踪的撤销
46宣告死亡
4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48死亡日期的确定
49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50死亡宣告的撤销
51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52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53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两种宣告分别针对自然人下落不明、生死不明的情况,宣告意味着不一定是事实,但法律因出于保障失踪人本人,失踪人相关的、宣告死亡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视为其失踪、死亡的制度安排。
宣告失踪、死亡及宣告后的撤销均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具体程序见《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54个体工商户
55农村承包经营户
5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两户”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是普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
以个体工商户为例,个体户可以起字号,刻制备案公章,可以选用“厂”等字样取名。个体户的债务,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有字号的,列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无字号,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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