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及明细表(社保缴费有重大变化)
注意啦!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新一年度的职工缴费基数。
具体有什么变化呢?
变化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即“社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日至31日,申报口径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即按照“社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控制仍按各险种政策要求执行。
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即“医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口径及上下限控制仍按原要求执行。
变化二:缴费工资申报方式
参保职工社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调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各办税厅办理。
A企业员工小明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①小明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5200元:A企业即可在2022年1月4日至31日为小明申报社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200元。
那么小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按照5200元的缴费基数计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仍按照5000元的缴费基数计算。
②如果小明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样:A企业可以不申报小明的社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小明仍然以5000元的缴费基数计算缴交五险。
变化三:缴费基数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省级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公布后,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补缴。
划重点!
1.当月社保费未申报的,缴费单位调整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系统实时根据调整后的社保或医保上年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当月参保员工的应征明细账目,即“当月生效”。
2.当月社保费已申报未缴款的,如果参保单位仍需要调整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当月生效的,需作废申报记录(通过【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记录查询和作废-社保费申报记录作废】),再通过【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菜单处理。
3.当月社保费已缴款的,调整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只能次月生效。
如果参保单位需要从当月调高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需填写表单到办税厅窗口办理差额补缴。
4.人员身份的变更也适用上述账目生成规则。
5.以上调整针对的是2022年度的社保费哦~
小贴士
在申报社保费时,可以点击对应账目,点击【查询应征明细】,查询已选择申报的登账序号对应的明细账目,可以核对具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及金额是否有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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