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情况下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离婚)

离婚法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情况下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离婚)(1)

  李慧琳(文中均为化名)与韩彦君于2016年6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6日生育婚生子韩晓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由于家庭琐事,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

  2017年8月29日,李慧琳与韩彦君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韩晓龙由女方抚养,韩彦君按每月3000元支付抚养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任何夫妻共同债务,男方有权每月探视一次。

  2019年2月12日,李慧琳向法院起诉韩彦君离婚后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李慧琳撤诉。后又因感情不和,李慧琳再次向法院起诉。

  感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由于李慧琳与韩彦君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培养,常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故法院准予李慧琳与韩彦君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婚生子韩晓龙一直随其母亲生活,故由李慧琳抚养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