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

很多人买保险心里都有这样的疑惑:保险公司安全吗?靠谱吗?要是经营不善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1)

大家的担心不无道理,毕竟保险费是一笔比较大的开支,而我们挣钱并不容易,万一决策失误导致钱打水飘了得不偿失。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保险公司安全性的问题。

开门见山地说,保险公司是非常安全的。无论从前端的准入机制,中端的经营监管、资金运作方面,还是后端的破产机制,都有一套完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闭环保护措施。

不论是从保险公司的顶层设计出发,还是从保险公司及行业运行的底层逻辑出发,在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国内的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是可靠的,只是不同保险公司的发展时间和发展状况不一,从而导致各家保险公司的实力有高有低。此外,不论中资、中外合资,还是外资的保险公司,都要受到银保监的严格监管。

保险公司有十大安全机制,决定着保险行业机制安全性高于银行。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梳理保险公司的这十大安全机制。

一、设立条件严苛,准入门槛高

从准入机制上来讲,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能开的。不同于普通的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此外,还须具有诸多条件:比如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高管要求等。保险公司背后的股东其实都有比较强大有资质,不是一般的机构。很多公司想设立保险公司,虽然空有大笔资金,但因为其他方面资质不达标,依旧无法进入保险行业。

二、注册资本雄厚,非一般公司可匹敌

与注册其普通类型公司的认缴制资本不同,设立保险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这一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而实际上,很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远超2亿元,高达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人民币。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就需要对其规定更高的注册资本数额,以确保其偿付能力。为此,《保险法》授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作出高于《保险法》关于最低限额的规定。

三、经营监管严格,确保客户权益

有些保险产品(比如重疾险)的保障期限是二三十年,或者甚至与人的生命等长——保障一辈子。如此长的时间,很多人担心万一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大可不必担心。《保险法》第89条和第9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宣告破产,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客户的保障利益不受影响。

新世纪以来,国内倒闭的保险公司的数量一只手都能数得过来,但是消费者的利益是没有受到损害的。以安邦保险为例,在2020年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发布“拟解散并清算”的公告,但是安邦之前的保单业务,已经全部随旗下各个保险公司,转出到大家保险。安邦保险破产后由大家保险继续履行原有的保险合同义务,原有的保单合同继续有效的。大家保险在接管了安邦保险的部分资产、负债和保险业务之后,将公司改为了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产管理。之前在安邦买了保险的客户,涉及需要赔偿,或者养老资金领取的部分全部都由大家保险承担。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只是换了一家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而已,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四、保证金制度,让清偿债务有保障

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五、责任准备金制度,让资产有后盾

除了保证金制度外,还有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六、公积金制度,弥补亏损或增强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主要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一般是利润的10%,累计达到注册资金的50%就不再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或增强偿付能力。

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专户专用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当年保费的0.8%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用于救济保险公司、被保人和受益人。

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数额的,应按照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采取措施补足。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九、再保险机构,给了有力的支撑

《保险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用于分散风险,保护权益。

这时,再保险公司应运而生了。比如我们常听的:中国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它也是一种保险公司组织类型,但再保不面向我们普通广大消费者,而是面向保险公司。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一般会把收到的部分保费付给再保险公司,形成风险共担。一旦出险,保险公司赔一部分,再保险公司赔一部分。不管是哪家保险公司,即使像平安这种号称保险界的华为,也是离不开再保的。有着再保机构撑着,保险公司即便赔不起客户钱,也有再保机构兜底赔偿。

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资金运作是有一套监管制度,不是你想把资金投向什么方向都可以的。试想,如果保险公司将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不足以支付客户的分红、及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这样的资金运作是不合理的。为此,《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其投资范围及比例受银保监会严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等。

看完上面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是不是对保险公司有了更多的了解呢?不难看出,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概率微乎其微,即使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也不会破产,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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