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

空乘人员在我国似乎历来与其他服务业人员不同。虽然同是服务业,他们却会被称作“空姐”、“空少”。

其他行业的服务员总是不免在工作中备受歧视,但他们却会得到尊重乃至推崇,招聘时十分火爆。

这种尊重一方面是因为空乘人员的收入远超一般服务人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承担更多的责任。

飞机飞行的安全问题是人们不能忽视的(特别是在悲剧发生后人们更加重视)。本文案例即与此有关。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1)

2022年5月,一封略显奇葩的判决书引爆网络,判决书的主角是南航公司的一名空姐,事件的起因则要追溯到三年前。

2019年10月,在南方航空公司担任乘务长的空姐郭某准时登上了飞机,并准备进行飞行前的准备事宜。

不料本应准时起飞的航班却因意外因素而停止了,全体机组人员都需要在飞机上进行等待,而郭某接下来的行动却让人大跌眼镜。

身为乘务长的郭某本应身先士卒,在这时起到带头作用,和机组人员履行自身职责。但她却一头钻进了洗手间里。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2)

原来郭某除了本职的空姐工作,平时还打着另一份工,需要宣传内衣的销售。

郭某来到飞机的洗手间,身着内衣开始自拍,之后又将照片发到了朋友圈,并对衣服进行盛赞。

其内容大致为:“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感觉和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让自己也升杯了。”

该内容在朋友圈发布不久后,郭某自觉不妥,随即将其删除。

但这么做却为时已晚。郭某的朋友圈被人截图举报给了公司领导。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3)

公司主管部门知道这件事后,经过开会讨论,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决定将其开除!

郭某虽然知道自己的举动不妥,但实在无法接受直接将自己开除这么重的惩罚,于是向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

而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实在不雅,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舆情管理规定,在公序良俗方面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开除。

反对无效的郭某一气之下,将南方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违法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合同!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4)

对于本案来说,郭某的行为虽然不雅,但似乎也没有危害到他人,触犯刑法那么严重。

因此,本案的判决取决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公司开除郭某,是根据什么法律?空姐有权要求赔偿吗?

在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16条到第35条中。

而和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关的是24条、25条、26条和27条。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5)

空姐被开除依据的显然是第25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空姐如此愤怒要求起诉讨个公道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按25条解除劳动合同,比其他情形缺少了大量权益。

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只有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空姐,失去了这一珍贵的权益,拿不到任何补偿了。

同时,以这种形式被解除合同的,公司也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可以随时开除。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6)

2. 如何认定郭某拍摄照片的行为,公司处罚是否过重?

本案中郭某显然也知道自己的举动不当。可以想见,如果只是被扣奖金、扣工资,她恐怕是不会执着于打官司的。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她在提出诉讼之前还要经历劳动仲裁,时间成本不是很低。

而郭某的行为也较为特殊,与违法行为不同,属于一种灰色地带,或许如果是另一家法院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7)

郭某的不满在于:自己只是在飞机等待时间拍了张私人照片,并没有耽误工作,也不可能有乘客不满投诉。

同时,虽说自己的照片较为私人,但自己又不是没穿衣服,怎么违背公序良俗了呢?

而且自己也没有公开传播,而是发在较为私人的朋友圈并且很快删除了,影响应当是极小的。

在判决书中可以看到,航空公司主要针对的是空姐在飞机上拍摄内衣照,会损害公司形象,因此要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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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在判决中除了这一点外,还提到了空姐应负的“安全责任”。此点浅见认为尤为重要。

郭某之所以始终不服,显然是因为仲裁也好、调解也好,“公序良俗”都是个模糊的概念。

以航空公司的立场来说,郭某拍摄私房照,并且传播在朋友圈,结合“空姐”的受欢迎程度,显然极易引起互联网传播。

郭某主张自己已经删除,但在互联网上的痕迹难以磨灭,保存复制是极为容易的的

而一旦传播,这种暴露的照片必然会引起公众的联想,认为其可能从事特殊行业,对公司服务人员形象造成重大打击。

综上,公司认定其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被开除。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9)

但不得不说,这种“形象损害”是极难认定的,本案中也没有看到公司拿出有力的实际证据。

作者更为赞同法院列出的“安全责任”观点,郭某对此也无话可说,拿不出什么反对意见。

如果说飞行安全之前还被人们有所忽视的话,在今年的悲剧事故发生后,已经引起了乘客们的高度重视。

但乘客再重视,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他们对飞机是否安全也没有任何判断能力,这显然要依靠空姐等乘务人员。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10)

本案中,航班虽因特殊时间短暂延误,但没有任何通知乘务人员可以休息的命令,其全部处在执勤期内。

如此,负有高度安全责任的工作人员在执勤期间显然应仔细检查,排除危险,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而郭某作为乘务人员的“小领导”,不但不履行安全职责,反而在工作时间去“干兼职”,显然是重大违规。

空姐打扮:空姐工作时拍摄不雅照(11)

综上所述,浅见认为本案对郭某开除是合法的,但这是因为其“空姐”职业的特殊性,其对乘客生命安全负有重大安全责任。

反之,如果是从事另一职业的女性,工作期间不会因此行为而有重大隐患的,作者认为不宜认定开除合法,扣发工资奖金较为适当。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公司开除空姐是否违背了劳动法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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