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自由和高级自由(如何理解自由的含义)

低级自由和高级自由(如何理解自由的含义)(1)

作者|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1925-2017)

20世纪后半叶欧洲的一位重要的社会学家,英国利兹大学和波兰华沙大学社会学教授


“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这样的国家才是自由的。”这种说法我们不仅经常使用,而且常常听到别人提及,所以,我们从未静下来思考一下它的含义。就我们的理解力而言,这种说法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并不会带来任何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自由就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我们不会探究这种空气到底是什么,也不会花费时间探讨它、争论它或者思考它。换句话说,除非到了我们身处人群拥挤、通风不畅的房间中而感到呼吸困难的时候,我们是不会想到空气的。

这本书将会向我们展示,那些我们自以为清楚明确的自由概念(如果我们的确考虑过自由的话)是远非如此的,而我们所熟知的自由的含义不过是最常运用(而且是滥用,如我们接下来就会发现的)的自由概念的那种含义。自由的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而复杂的历史,而人们却很少对之加以回顾。自由仍然是种模糊不清的概念,其模糊性远远超过我们所乐于承认的。简而言之,自由含义的复杂性超过我们的想象。

让我们暂且回到开头时的那种说法上去,仔细看看它到底能够告诉我们什么?

首先,它告诉我们,在自由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做在其他条件下不可能做到或者要承担很大风险才能做到的事情。我们可以随心所欲,而无需担心受惩罚、进监狱、遭折磨或者被迫害。然而,我们要注意,这种说法并未言及我们的行为将带来怎样的结果。“自由国家”(free county)既不确保我的行力必将达成所愿,也不保证我们的言语一定会广受认可。事实上,这种说法所默认的不过是,我们的言论并不以充满真理和智慧作为得以表达的前提,我们的行为也并不以合情合理、中规中矩作为存在的要件。

这种说法还告诉我们,生活在自由国度中的人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运气好的话还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但同时也有自由去犯错误。事情的发生总是因果相循的,就如同一揽子的交易。因为自由,你可以确信没有人能够阻止你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对于你想做的事情和你所做过的事情,你却不能确定它们必将给你带来预想中的裨益,也不能保证自己一定会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开头的那种说法同时暗示,对于自由的达成和保持,惟一重要的因素就是 “自由的社会”,即由自由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允许你按意愿行事,且不会因此而遭受惩罚。不过,这样的说法会带来误解。虽然不予禁止或不受惩治确实是个人按其意愿行事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你有自由随意地离开这个国家,可你却没有钱买车票;你有自由学习自己所钟爱领域的相关技能,可你却发现在这个领域中并没有你的一席之地;你可以希望从事你感兴趣的工作,可你却发现这样的职位并没有空缺;你可以畅所欲言,可你却发现没有办法找到人听你倾诉。所以,自由绝不仅仅是不受限制。一个人要做成事情是需要资源的。开头的说法并没有承诺提供这些资源,而只不过装作——错误地装作——这一点无关紧要。

再用心想一想,你会发现开头的说法所要传达的另一层寓意。对这一层寓意,开头的说法既未予肯定也未予否定、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而是简单地把它当作理所当然、无所争议的公设。这一公设就是:一旦有了机会,毫无疑问人们必将“说想说的话”、“做想做的事”。换言之,人类仿佛“生来”(by nature)就是其自身行为和思想的真正源泉与主宰,只要有自由裁决的权利,每个人都将依照自己的主观意图随意塑造和确定自身的思想和行为。

在人们的脑海中有这样一种印象,即个体的行动是受其动机引导的,都是有意图或有目的的行动,每个人相应地是其行动的“作者”。这种印象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一点已成为社会中为人们普遍深信不疑的常识。这确实是我们所有人思考他人及其行为时的方式。我们会问自己:“他是什么意思?”“他在追求什么?”“他这么做目的何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假定行动是行动者意图和目的的结果,所以,要理解行为,人们只需要弄清行动者的意图和目的即可。既然我们相信一个人的动机是其行动的动因,我们也就认为该行动的责任应完全由行动者本人单独承担(前提是他或她并非被迫行事,也就是说他们是自由的)。

在我们看来,由于得到了常识(即其他所有人的观念)的支持,我们的信念好像的确有根有据——甚至是不言而喻——以至于我们从来未曾对其正确性产生过疑问。我们并未探究这些信念最初是怎样产生的,以及经由何种经验证明了这些信念的确实可靠性。所以,我们很有可能忽视了这些信念是与我们社会本身所特有的一些属性之间的关联,我们的社会是西方的、现代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我们可能、而且也确实从未意识到:不断地为我们的信念提供新证据的种种经验,都来自于我们这种特殊的社会为人们生活所设定的法律制度。正是这一特殊的法律制度,把每一个单独的个人都指定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主张个人(而且是单独的个人)对其行为负责,同时将行动界定成以行为者的行为意图作为其终极原因和解释的一种活动。而且,这一特殊的法律制度,怡恰是运用了行动者为其行动设定的目的来解释所发生的一切。能够支持我们信念的那些经验当然并不是来自于法学理论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其闻所未闻),而是源自我们遵守法律规定所进行的那些实践活动:每个个体均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事情无时无刻不在我们的周围发生着、重复着,所以,我们根本没有机会发现其独特之处。我们只是把它看作某种显示了 “事物本性” (the nature of things)的、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本质属性”(essence) 事物。

社会学在其发展的绝大多数历史时期中,并不比我们上述常识性信念或支撑这些信念的那些人为的社会现实更具有普世性。社会学最初形成于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以及由于这些发展而提上日程的种种社会问题。这种历程可以说是经过提前包装(pre-packed)和提前解释的(pre-interpreted)。换句话说,这些历程是和所有常识性信念一体的,正是这些常识性信念用其独特而牢固不变的方式,使得各种历程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社会学家试图按照秩序和系统的模式思考社会运作的时候,往往倾向于把社会常识当作公设来遵循。这些社会常识包括:个体“通常”是其行动的源泉,行动是由行动者的目的和意图决定的,行动者的动机是解释其行动的最终原因。每个个体的自由意志以及独一无二的特性都被视为一种 “纯粹的事实”(brute facts),一种源于本性的广物,而不是特定社会安排的结果。

社会学家的注意力转向了 “不自由”(unfreedom)而非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上述公设的社会常识造成的。假如自由是源自本性的产物,那么,“不自由〞就必然是一种人工的创造物,是出于某种社会安排的产物。由此,“不自由”引发了社会学家浓厚的兴趣和关注。所以,在社会学奠基者们留给我们的丰富通产中,我们发现“自由”这个词是比较少见的。在社会学理论的主体中,有关于自由的 “社会调控”(social conditioning)的认真思考是极其有限、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社会学家们的大部分兴趣和深刻的思考集中于所有人为因素上,包括“社会约束”(social constraints)、压力、影响力、权力、胁迫等等,这些都对我们证明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然的恩赐构成了障碍。

对社会学不关注自由本身、而把注意力转向自由所受到的种种限制这一点,我们并不感到惊讶。有关自由意志的公设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环顾四周,社会学家也和普通人一样,都会不自觉地注意到人们的行为是有规律的、是遵循着一定模式的,是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大体预测的。而且,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地有一定的规律性——某些事情发生的概率远比其他事情发生的概率要高。所以,如果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都追求着自己的目标,践行着自己的自由意志,那么,这种社会的规律性由何产生呢?事实上,我们所假定的自发形成的人类行动,显然并不是随机任意产生的,这其中似有玄妙。另外,社会学家们还有一些更为实际的考虑,也为他们着手进行 “自由前沿”(frontiers of freedom)的探索增加了干劲。同启蒙时期的其他思想家们一道,社会学家不仅希望探索世界,而且想把她变成更适于人类生活的居所。从这一角度看来,个体的自由意志是一种喜忧参半的恩赐。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必将被忽视。如果个人自由是无法回避的,那么,我们就应当特别地关注和认真地研究如何有效地保持社会整体的秩序。而且,我们还要探究各种途径以期缓解、平息进而完全消除某些(具有社会性危害的)个人意图。可见,研究自由种种限制的浓厚兴趣在认知性和规范化两方面都同时具有其理由。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社会学首先是作为一门“不自由的科学”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科学调研的独立项目,几乎每个社会学研究方案的主要关注点都在于:为什么即便在自由的状态下,人类个体仍然按照一种近乎规律化的、而且或多或少按照一种恒定的方式来行动呢?换种说法,如果从规范化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那就是:要促使所有自由的个人的行动趋于同一特定的方向,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人类世俗社会的图示是由阶级、权力、统治、权威、社会化、意识形态、文化和教育等概念标注绘制而成的。所有上述概念及其相近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含有外部压力的观念,同时这种外部压力会限制个人意志或者影响个人的实际(不同于预期的)行动。上述概念所具有的另一共性就是,它们改变了个体行为的方向,即使个体行为偏离个体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影响时所能采取的行为方向。把上述谈及的各种概念综合起来,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宣称按照自身动机和利益行事的个体的行为会显现出非随机性和规律性。有一点我们应当记住,个体按照自身动机和利益行事的主张并不是社会学研究和解释的对象,而是社会学论述中一种自明的公设。

人们可以把源自外部的个体压力相关的概念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概念解释了一系列的“外部约束”,这种约束就像一块待雕的大理石板对雕刻家的想像力所带来的那种自然而切实的抗拒。外部约束就是一些个体之外的现实因素,它们将个体的意图区分为切实可行的与不切实际的,把个人希望通过其行动而达成的境况区分为很有可能性和不大有可能性的。个人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其目标,然而,他那在诸多良好意图指导下的各种努力,一旦撞上了权力、阶级和暴力机关的铜墙铁壁,就只能归于消弭。第二大类概念是与个体倾向于“内化”的那些制约力相关。通过各种培训、演练、指导或者周围人们所树立的榜样,个人的动机、期望、意愿和抱负都会按特定的模式形成,所以,他们行动的方向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随机的。这种“非随机性”(de-randomization)是由“文化”、“传统”或“意识形态”等概念带来的。所有这些概念都包含这样的设想:即种种观念和动机所产生的社会结果是要分为不同等级的。所有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但是某些人的意志比其他人的意志更为自由: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履行了教育者的职能,他们逐渐地向他人灌输(或者改变)认知倾向、道德价值和审美偏好,同时把一些共享的观念推介给他人,从而影响其行事的意图和实际的行动。

所以,人类的行动是受超个体的力量调节控制的,这种力量或者明确地来自于外部(作为约束),或者在表面上出自于内部(作为人生规划或者良知)。运用这些力量就完全能够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人类行为的非随机性。所以我们无需修改我们最初的公设,即把人类视为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这些个体依照自身的动机、目标和兴趣来决定采取何种行动。

让我们再回想一下,社会学最初是作为对某种特殊类型社会的反思而出现的,该种社会直到现代才在西方确立起来,井且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相伴生。所以,有人提出一种猜想,即人类作为自由个体的联合是与该种社会所独具的特性密切相关的(而不认为人类作为自由个体的联合是人类整体共有的普遍性特征)。我们不能断然否定这一猜想。如果这种猜想属实,那么么,自由个体恰恰就像它所归属的社会一样,是一种历史的创造物。而且,与许多社会学家所设想的情况相比,此种社会与作为其成员的自由个体间的关系将更为牢固,同时,这种关系对二者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所具有的这种相关性并不仅仅在于为个人追求设立障碍以及对个人动机实行 “文化管制”(cultural regulation)或“意识形态导”(ideological direction)。社会还要更适合于使人类作为自由的个体而存在。该种社会所要创建的不仅仅是自由个体的活动方武,而且还要确认男性和女性同样具有自由个体的身份。

从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和空间性经验范围的话语 (discourse)出发,我们难以发现和理解同样局限于这一范围内的自由个体属性的影响。到底有多难,你我其实都是最适于做出评判的人选。我们实在无法想像:一个把全部身心用于确立社会对自身的认同、追求自我幸福及满足的人,会是一个以“非个体”形式存在的、无法进行自由选择的人。这种人无法与我们的生活经验产生共鸣。他在我们的眼中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怪物。

然而,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所不断提供的各种证据表明,我们这种“天生的”自由个体不仅是相当稀少的物种,而且不过是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现象。自由个体的形成,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特殊的客观要素。而且,只有当这些特殊要素持续不变时,自由个体才能得以存活。自由个体,远远不是一种人类的普遍状态,而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的创造物。

我们可以把上文中的最后一句话看作是本书的中心论题。可以说,本书写作的意图就在于化 “熟悉” 为陌生,就是要把我们通常视为理所应当的个体自由(而且认为个体自由即便受到损坏或阻挠也仍会一直存在)看作一个谜,看作一种必须经过说明解释才能够理解的现象。本书的要旨就是要指出:由于个体自由是随特定类型的社会而产生的(而且也可能随之消失),所以,我们绝不能够、也不应当将其视作当然之物。

我们将看到,自由只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时方能存在。自由不是一种所有权或个人对自身的占有,而是一种与个体间的某种差异相关的属性。只有把它看作过去或现在某些状态间的对立物,自由才具有意义。我们也将看到,自由个体的存在不仅标志着特定社会内部的一种身份地位的分化,而且对于稳定和再生产这种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将看到,自由得以广泛传播以至于成为一种普遍的人类生活状态,在人类的历史中还是一种颇为新鲜的事物,而其产生是与现代化及资本主义的出现密不可分的。我们也将看到,只有当自由已经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活状况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特殊寓意时,它才能够声称具有了普遍性。而且,自由所特有的现代涵义——“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ability to master one's own fate)——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与人们对社会秩序这一人造物的种种成见紧密相关,这些成见实是现今时代最别具一格的特征。

我们将看到,在我们社会中,自由既是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体系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又是社会整合方式及体系“运作”方式不断再造出来的条件。个体自由是连接个体生活世界与社会及社会系统之间的中心环节,这种中心性位置的确立原本来自于生产领域和权力领域,近来已经转入了消费领域。在我们的社会中,个体自由首先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由,这种消费者自由以高效运作的市场存在为基础,而反过来它有是确保市场存在的条件。

最后,我们将探讨,这一形式的自由对社会现实的其他维度,尤其是对当代政治的特性和国家职能所具有的重要彫响。我们将探讨,随着个体自由日益稳固地确立为消费者的自由,国家将逐渐疏离其所关注的传统性内容的可能性。国家所关注的传统性内容一方面在于资本和劳动力的“再商品化”(recommodification),另一方面在于其统治结构的合法性;前者将日益减少其与体系再生产之间的关联性,后者将在消费者市场中以非政治形式得以解决。我们将探讨的第二种可能性是传统国家职能的不断消退与国家不断摆脱社会与民主的控制而独立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将试图把形成中的社会协调作为一套独立的体系来理解,而非把它看成一种初期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病态解体形式或其他的晚期病症。我们还将简要地考察一下现代社会的共产主义形态的内部逻辑,以及由于消费者自由缺失而给个体所带来的困境。

—End—

本文选编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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