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都因为什么死亡(三日龄新生儿窒息而亡)
一起新生儿死亡案例之反思。
案例
某日,原告在某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子,孩子出生后身体健康正常。三日后的凌晨3时许,因孩子哭闹,护士给喂奶后将其包裹好并放在与原告同房的另一张床上,5时许,原告看到孩子脸色苍白,立即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赶到后,检查后告知原告孩子已死亡。悲剧就此产生,一个出生仅3天的健康新生儿--死亡。由此产生医患纠纷,产妇将医院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审理,判定原被告占主次责任,医院最终赔偿40%(案例来源:医法在线)。
点评这是一起因看护不周,酿成新生儿意外窒息死亡的案例。
新生儿出生,孩子健康,本该众皆欢喜,可这个健康的新生儿却在第三天夜里,在母婴同室的病室内突发意外死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理:
原告:当日凌晨3时许,护士给新生儿喂奶后放在母婴同室的另一张床上,5时许,孩子脸色苍白,立即找到值班医生,医生检查后告知孩子已死亡。家属认为院方未对新生儿进行应有的护理,且在护理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操作,在家属反映情况后未及时处理,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本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本案中未违约,也未侵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定:新生儿因柔软物体覆盖鼻孔,窒息死亡。死亡原因系其亲属陪护不当所致,与被告的医疗活动不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理:
1.母婴同室且有陪护家属同室的情况下,对婴儿的日常护理和观察的主要责任应该父母和陪护家属。
2.医护人员应该给新生儿父母进行必要的新生儿护理指导和宣教。
3.患方孩子住院期间,主要责任在患方,但医方不能免除相应的监督、监护责任。
结果当审法院亦认为事故的发生实为医患双方对新生儿的护理过失造成。 住院诊疗期间,患者的健康,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参与。医方不能因为,患者有家属有陪人而掉以轻心。患方也不能一味的依赖院方。
反思在母婴同室的房间内,新生儿却发生鼻孔被织物覆盖多时,直接导致新生儿死亡,在这个凌晨3-5时之间的时间段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家属就在身边,医生护士也在岗,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来负?
先不说新生儿家属的看护失职,当日值班的护理人员也难辞其咎。护理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明确指出,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在事发医院的妇产科,院方并未拿出自身严格履职的相关证据。产妇与新生儿属于母婴同室,我们不知道当时产妇和新生儿属于几级护理,但在事发时段的3-5时之间,值班护士存在巡视缺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事实。
凌晨时分,医患双方监护责任的共同缺位,间接导致毫无防护能力的新生儿不幸遭难。
分析
1. 新生儿与家属属母婴同室,其父母及陪护家属没有对其进行观察和护理,无人监护。
2. 新生儿发生意外,是家属首先发现的,3-5时的时间段,该病室未见医护人员出现,尤其是未见夜班护士进行巡视。
3. 健康宣教效果差,宣教不到位存在流于形式。
整改1、 强化患者安全管理。在患者入院告知和住院期间安全管理上下足功夫。
2、 加强健康教育的力度。加强对新生儿家属进行必要的新生儿护理指导和宣教。
3、 严格执行护理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各班护士履行职责,加强巡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家属共同履行新生儿的看护责任。
4、 认真按照医疗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处置程序,进行分析、整改。
5、 警钟长鸣,护理管理层面组织护理人员,召开安全案例专题讨论分析会,号召全员医护,要从中吸取教训,下不为例,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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