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劳动关系(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对被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要依据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有: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仅有任命文件而没有形成隶属关系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动者依法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属于该用人单位的具体业务,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董事长的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董事长的劳动关系(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董事长的劳动关系

对被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要依据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有: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仅有任命文件而没有形成隶属关系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动者依法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属于该用人单位的具体业务,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

具体分析因素如下:

第一、就被派出的董事来讲,其很多情况下代表企业所有权人的利益,很难说其与公司存在从属关系;

第二、其是企业劳动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而不像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劳动者;

第三、其不受企业具体劳动制度的约束,不管理公司具体业务,仅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其主要生活来源工资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量收入来源于津贴、股权激励、奖金等,而不是以工资作为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董事较普通劳动者来讲,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如果允许董事在被董事会免职后请求使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制度,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符;再者说,免除董事也并非像解雇劳动者那样受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限制。

因此,对于结合劳动关系的要素判断,对于被派出的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劳动者,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因任职关系而必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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