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卖凉菜罚款(饭店超范围卖凉菜如何处理)

餐饮店卖凉菜罚款(饭店超范围卖凉菜如何处理)(1)

如果附近有餐饮区,想吃拍黄瓜、卤肉的时候10家店以内肯定能如愿以偿,但卖凉菜的饭店是否都经过许可就不一定了。那么,销售凉菜是否都要经过许可?未经许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销售凉菜,是否经过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凉菜通常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二是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但是,浙江省存在特殊情况。《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小餐饮店,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但是,从2020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取消“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登记证,实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三小单位申领的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为“一般项目:小餐饮店(三小行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浙江省内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单位销售凉菜,无需登记、无需许可,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无法律后果;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销售凉菜需要办理许可。

一般餐饮单位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法律责任,线上、线下有别。

线下“首犯”不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线上“首犯”罚五万。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经营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五万以上罚款。

通过网店卖凉菜如何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核定经营范围内网上销售其自行制作的产品。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散装熟食禁止网上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标签应予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做如下处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引申思考

一般情况下,大中型餐饮单位的硬件水平、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会优于小餐饮单位,相应的,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要小于小餐饮单位,但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危害要大于小餐饮单位。故,对大中型餐饮单位设置更高的违法后果合情合理,但这不意味着小餐饮单位就可以肆无忌惮,当食品卫生指标、安全指标不合格时,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微言市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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