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流程与模式)
一、三大破产程序内在关系与转化
1、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比较
2、破产三大程序选择模式
3、破产清算申请流程
1、破产重整的流程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
3、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
4、破产重整的执行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四、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的权利人
2、重整程序中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程序中宣告债务人破产
4、破产清算环节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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