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型企业研发支出账务处理(监管案例定制化产品)
问题1【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定制化业务模式下,按客户需求研发产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研发型企业研发支出账务处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研发型企业研发支出账务处理
问题1【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定制化业务模式下,按客户需求研发产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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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设计、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在进行产品设计、研发时介入并提出需求,A公司按照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合同未单独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仅约定后续采购产品的最低保底量及产品单价;一部分合同则单独约定了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A公司生产前期按照客户需求设计、研发定制产品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首先需判断生产前期的设计、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将合同交易价格向该项活动分摊,并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设计、研发收入和相应成本。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研发支出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分别按照存货、无形资产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判断时,除考虑新收入准则有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外,实务中,较为直接的判断方法为考虑是否向客户转移了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如果需要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则该项研发活动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例如,如果A公司需要在设计、研发活动完成后,将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向客户转移,则此类活动向客户转移了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合同是否单独约定了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均应按设计、研发活动和后续生产产品的单独售价等合理方式,将合同交易价格向研发活动分摊,相应确认研发活动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在此类情况下,该项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
第二,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研发支出适用无形资产等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当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客户,不可用于其他客户,则相关支出应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当设计、研发相关成果归属于A公司所有,且按照行业惯例并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相关成果不仅可用于该合同中的客户,还可用于其他客户,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该部分符合条件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或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A公司都需考虑合同交易价格是否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若合同交易价格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按前述分析进行会计处理;若合同交易价格不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应在相关支出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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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产研共线时成本和研发支出的划分】:生产与研发共用生产线时,生产成本与研发支出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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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报告期内仅有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同时用于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活动。A公司该条生产线上的物料消耗和人工薪酬应当如何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之间进行划分?
分析:对于生产、研发共线情况,A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与该条生产线相关的支出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之间分摊。分摊方法可以按照生产和研发人员工时、用于生产和研发的物料消耗数量、研发产品和生产产品价值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且分摊方法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无论采用何种分摊方法,A公司均需保证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上述区分方式。
实务中,部分发行人可能内部管理相对粗放,比如发行人在实际生产前未准确预计研发使用的产品数量,生产中也未能严格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则发行人很可能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研发支出和主营业务成本分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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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调研服务费的会计处理】:由CSO机构(合同销售组织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提供的调研服务费能否归集为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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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物医药公司A聘请某提供市场服务的CSO公司进行新产品调研。该公司的调研服务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公司研发项目流程涉及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基于项目的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等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审批,最后完成研发项目的立项。CSO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系基于CSO公司与医院保持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收集患者的需求和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优劣势等信息,开展新产品调研。A公司将支付给CSO公向的调研服务费计入研发费用。由CSO机构提供的调研服务费是否可归集为研发费用?
分析:本案例中,调研服务费是否能归集研发费用,需要关注调研服务费是否用于公司研发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其定义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及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A公司的调研服务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公司研发项目流程涉及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基于项目的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等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审批,最后完成研发项目的立项。医疗行业的研发立项或是基于公司发展需求,或是基于客户需求反馈,或是跟踪国内外前沿,结合前几种方向作为立项来源并结合临床需求对产品技术创新性、排他性、独占性、领先性等多方面进行调研。若CSO公司提供的调研工作是A公司研发流程中立项前或者立项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研发流程的一部分,调研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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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来源:问题1、2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问题3来源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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