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后如何维权(房屋被拆损失惨重)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迁双方如果对补偿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很可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实施强拆,仿佛强拆套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就是合法的。但是下面这则冠领胜诉案例告诉各位被拆迁人,公共利益不是违法强拆的保护伞,强拆即便出于“公共利益”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被告:为公共利益实施强拆具有合理性
李先生是陕西西安某村村民,在村里的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后来,当地进行地铁项目建设,将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地纳入征收范围。李先生因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且拒绝搬迁。
2021年3月19日,相关部门将李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李先生损失惨重。他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将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管委会和接受委托、具体实施拆除工作的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2021年7月,西安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二被告称该地铁线工程是关系当地民生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以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搬迁,致使工程拖延,损害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整体征收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影响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律:公共利益,不是违法强拆的保护伞!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前提要求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项目启动的基础。所有的政府征收项目都必须具备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否则就不得实施征收活动。
即便征收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不是实施强制拆除的理由,也不能代表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在征收项目中,强拆行为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仅仅具备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远远达不到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
对于上述案件,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即便征收工作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拆除工作也应依法进行,二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情形下,未按照规定履行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形下,直接自行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管委会、街道办于2021年3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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