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投保10年后拒保(以案说法重大疾病)
保险保险,保障权益,规避风险。
保险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
大到生老病死,小到衣食住行,
保险公司的险种可谓五花八门,
投保时业务员信誓旦旦,
等到了理赔时才发现重重难关。
且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如何
审理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杨女士的丈夫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20年。杨女士和丈夫按年交费,三年后杨女士因右乳腺癌肺转移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后杨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杨女士并非初次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和保险合同豁免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杨女士多次找某保险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向杨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豁免保险合同自杨女士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的各期保险费用。
法官说法
民二庭 庭长 修军旗
杨女士及丈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签订后,杨女士及丈夫按约定履行了缴纳相应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事由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杨女士疾病不符合初次发生,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杨女士在本次保险合同签订前,在河南省肿瘤医院确诊右乳癌,后治愈出院。在本次保险合同签订期间,又患有右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后肺转移 IV期,该癌症系初次发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故杨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自身的健康情况详细了解免赔情形。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河南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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