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pip什么意思(Amazon员工因PIP跳楼自杀)

近日,北美IT圈内曝出一条重磅消息,网传某位同学今年年中入职Amazon,遇到了一个坑爹的中东经理,入职两个月即惨遭pip,迫于压力跳楼,幸好最终悲剧没有发生。

PIP是什么?

所谓Amazon的PIP,全称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在业界非常著名,指的是员工入职之后,表现不佳,公司会制定一个改进计划,如果能完成,就留下;如果无法完成,就会被裁掉。每年Amazon都会有两次比较大的员工绩效评估,那些performance在最低10%的员工都有可能被pip。

亚马逊pip什么意思(Amazon员工因PIP跳楼自杀)(1)

假设这事发生在中国,还会是同样的结果么?笔者可不这么看,我估计那时,最烦恼的一定是HR,而不是员工,也不是部门经理。

试用期的员工适用PIP吗?

假如发生在中国,员工入职两个月,通常来说,还在试用期,那么部门经理如果对新入职员工不满意,把他交给HR要求解除,PIP有用么?最合适的法律依据应该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在入职时和员工约定了录用条件,那么如果员工绩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公司可以依据这个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此时,部门经理给试用期员工弄个PIP,HR就麻烦了,最终还得走不胜任解除的流程,复杂程度远远比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大得多。

员工不在试用期,PIP可用么?

员工的表现不佳,对应在《劳动合同法》中,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第四十条第二项,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这个PIP计划实际也就是属于第二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必经流程。但是,根据网传的Amazon的PIP,一旦放在中国,就明显水土不服,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那些performance在最低10%的员工都有可能被pip“。

这不就是末位淘汰的另一种说法么?但是,员工处于末位,绝不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因此,倘若企业以员工处于最低10%以下的原因要求员工进行PIP,那么,如果事后员工被解除合同,企业在解除事实上的证据就会有明显的瑕疵,因为,公司对于员工第一次不胜任工作就会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那么,等待企业的最终结果是违法解除,所以HR不能用。

第二,跳过了培训或调岗流程。

按照条文,在证明员工第二次不胜任工作前,企业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岗流程,但是,Amazon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直接就进行PIP,显然流程不对,HR得先去补正。

第三,“每到员工review的时候,每一位员工都需要去给曾经一起做过项目的同事发request,请求其为自己写review,这些review有可能是正面的评价也可能是负面的评价”。

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一定要有恰当的考核方法,让员工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这势必要求考评指标要客观量化,具有操作性。但是,靠同事的主观表述,并任由部门经理自由挑选正面或负面的评价,显然不符合以上要求,出现争议,公司也可能会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HR要想办法对目前的PIP的内容本身进行改善才行。

第四,网传,从来没有人能通过PIP。

“不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那么很可能,这个PIP实际上是故意提高了工作标准,使得员工根本无法完成指标,倘若真是如此,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可能会以PIP制定不合理为由,判定其不能作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那么,到那时,HR只能欲哭无泪了。

亚马逊pip什么意思(Amazon员工因PIP跳楼自杀)(2)

综上,假如这事发生在中国,HR应当正确把握好“不胜任工作“的处理方法,否则,如果贸贸然直接使用PIP,最终估计只能是陪着员工去应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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