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原告简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1年二人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7年4月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2月生育男孩小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为房屋一栋(三层)及越野车一辆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后,双方常因此事争吵,甚至打架,原告多次受到家暴威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多次前来陈述双方的情况,经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确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双方因此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于受理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简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某相关近亲属,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简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1年二人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7年4月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2月生育男孩小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为房屋一栋(三层)及越野车一辆。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后,双方常因此事争吵,甚至打架,原告多次受到家暴威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多次前来陈述双方的情况,经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确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双方因此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于受理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简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某相关近亲属。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孩子小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18周岁止;三、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原告所有,越野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多次婚内出轨,其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小陈经本院当庭询问,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判决小陈由原告简某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及越野车一辆。根据保护妇女、未成年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房屋一栋归原告所有;越野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不受现实的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保护伞”,筑起“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暴受害人应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什么时候做出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期限。

来源:黔西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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