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同居引发问题众多
随着社会进一步开放,抱着省房租、“试婚”等种种因素,不少年轻人选择先不结婚,先住一起。住一起,就会出现种种问题。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同居问题,不少委员提出,建议明确同居的法律定义,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草案第831条规定了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此,韩梅委员提出,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草案第831条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少。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
针对草案中“同居”的概念,张伯军委员建议明确“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同居”的法律含义。目前,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不一,判决尺度难以把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提出同样的建议。她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820条、第858条、第869条当中都有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是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稳定的与他人居住在一起才可认定同居呢?还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居住呢?如果对于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不明确,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此外,她建议在第820条第2款中增加一句,“禁止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者而与其同居”,在第869条当中增加一款,“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的,对方的配偶有权请求其配偶之外的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她认为,针对社会上一些“小三”,通过补充这两个条款将会有效降低这种情形。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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