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与中止的区别(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是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今借此篇了解一下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定义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维系状态。
二、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定暂无。
但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有相关规定,给大家参考——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5、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6、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各地方性法规1、吉林省——2019年《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江西省——2014年《赣人社发〔2014〕42号文》
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双方应签订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在停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停职期间,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按照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执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
3、山东省——201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4、江苏省——201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5、山西省——2010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6、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参见)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2008年《长府〔2008〕39号文》
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职工(含从劳务中介公司输出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劳动合同中止,任何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安徽省——2005年《劳社〔2005〕61号文》
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中止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劳动合同中止之日至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建议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缺乏统一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关于劳动合同中止适用的情形、以及中止后的工资福利待遇能否变化,并没有一刀切的结论。
建议在实操中应当注意各地的规定,在特别确定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比如上述规定都提到的”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更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下,工资福利待遇,特别是社保的缴纳,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规定。若当地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补缴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不能停缴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避免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福利。在此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费用承担问题,使得双方后续共同遵守,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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