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调查采取什么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如何用好查封)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违犯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能够使监察机关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书证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突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发挥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常会和其他审查调查措施一起使用,这些措施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授权,他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的只有真正理解各项措施本质,科学运用、灵活实施,才能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协同高效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运用查封、扣押措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立案审查调查采取什么手段?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立案审查调查采取什么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如何用好查封)

立案审查调查采取什么手段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违犯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能够使监察机关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书证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突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发挥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常会和其他审查调查措施一起使用,这些措施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授权,他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的。只有真正理解各项措施本质,科学运用、灵活实施,才能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协同高效。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运用查封、扣押措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某市交通局局长A某,长期利用职权,为某私营企业老板B某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大开绿灯、提供帮助,先后收受B某所送红木家具1套、奔驰汽车1辆。B某一次酒后吐真言,把相关情况泄露了出去,被其商业竞争对手C某辗转得知。C某私下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奔驰汽车平时由A某女儿驾驶,停在其女儿居住的小区停车场,而红木家具放置在A某自己的住宅中。于是C某向该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经查,C某举报属实,市纪委监委决定对A某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封了其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将家具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属妥善保管;将汽车放于专门场所保管,按要求固定了证据,为突破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查封、扣押的范围。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案例中的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都属于涉案财物,应当进行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选择。监察法对具体哪些物品应进行查封,哪些物品应进行扣押没有详细说明,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对于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本案中,成套的红木家具明显是不宜移动的,一是家具体积较大,移动耗费人力物力;二是若要移出住宅,往往需要重新拆装,不但产生费用,还有可能导致物品毁损,相比扣押,将其在原地封存是更合适的选择。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进行妥善保管,既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又体现了对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财产权利的保护。“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本案中,监察机关查封A某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后,对家具进行了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属要妥善保管,将汽车停放于专门场所保管,均符合相关规定。(张锴波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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