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入膏肓!(病入膏肓你会选)
哈喽,大家好,小娱又来啦。
不同于以往插科打诨说段子来博大家一乐,小娱今天想要和大家聊一个关于“生死”的严肃话题——安乐死。
这个词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作为一个舶来品,在1986年的蒲连升案中,“安乐死”就已经出现于大众的视野中。
当年6月份,王明成59岁的母亲夏素文身患绝症,医院多方救治也不见好转,为了让母亲摆脱病痛的折磨,王明成请求主管医生蒲连升帮其母进行安乐死。
可事成后二人却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只是运气够好,经过六年的案件审理被无罪释放,然而这并不代表“安乐死”的行为合法,他之所以会被释放完全是因为患者的死因并不是他注射的药物,他这才侥幸逃过了这场牢狱之灾。
蒲连升
其实时至今日“安乐死”在中国境内的推行依旧困难重重。
唯一一位公开实施安乐死的中国人是台湾省著名体育节目主持人傅达仁,他晚年被查出胰腺癌,失去了胆囊以及一半的胃部组织,从74公斤暴瘦至48公斤,体格健硕运动健将逐渐变成了骨瘦如柴弱不禁风的病老头,这个过程使得他身心遭受了双重折磨。
待止痛药再也无法缓解身体剧痛之时,他想到了提前结束生命,于是在其生命最后的两年里傅达仁积极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却未获成功,无奈之下他只能选择两次远赴瑞典,花费近70万,接受自杀协助,2018年6月7日,他毫不犹豫地喝下了安乐死机构准备的药水,毅然赴死。
无独有偶,爱情剧鼻祖琼瑶也是安乐死的支持者,但不同于主动积极安乐死她更倡导的是被动式安乐死。
2017年,79岁的琼瑶在《写给儿子和儿媳的公开信》中提到:她希望安乐死可以立法,但如若不行,尊严死也聊胜于无。
她希望在自己大限来临之际,家人不要做无谓的挽留,联合医生对其进行“凌迟”,而是顺从规律,不要阻止生命自然终结的进程。
琼瑶之所以会有此想法,其实是因为她见证了母亲晚年罹患失智,也目睹了丈夫中风失能卧床,这些让她意识到,成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才是最恐怖的事情。
琼瑶所恐惧的不是死亡本身,而是临终前持续的痛苦以及尊严的丧失,体面了一辈子的人,大抵最不愿意将自己难堪的一面展现于世,想必这也是最大多数老年人晚年的心态。
傅达仁也好,琼瑶也罢,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他们都将安乐死当成了捍卫生命尊严和生存质量的一种终极方式。
那么到底什么叫安乐死呢?
顾名思义就是幸福地死亡,最早源自于希腊语,具体点说,就是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药物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他没有痛苦地死去,当然前提是有意识的病人自愿,无意识且不可救的病人家属申请。
安乐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主动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第二种是消极安乐死,简单来说就是放着不管,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
其实生活中消极安乐死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往往是因为经济条件所困,不得不选择放弃治疗,倒是误打误撞和消极安乐死神似。
二者中被广泛讨论,饱受争议的是第一种。
目前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也就只有四个: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以及哥伦比亚。德国美国、日本、瑞士、加拿大以及澳洲的部分地区则对协助病人死亡相对宽容,其中瑞士是唯一一个可以为外籍人士执行安乐死的国家。
在安乐死推进这一方面,不得不说西方各国相对步子走得更快更大,那么问题就来了,为啥安乐死在咱们这儿却发展缓慢,甚至可以说固步不前?
对此小娱总结了几方面的原因,您且听听是不是这么个道理。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面临困境,我国安乐死起步较晚,新事物从出现到被接受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安乐死是涉及法律、医学、社会学、伦理道德等多领域的综合问题,即使是文明程度较高的荷兰也用了近40年才实现安乐死的立法,并且法案本身的条件非常严格。
可即便如此,关于安乐死依旧争议不断,仅2010年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有72%的案子涉嫌故意杀人,由此可知法律上很难客观地辨别故意杀人和安乐死行为有何不同。
另外从法理来说,死亡的权利实质上是在变相剥夺了公民生存的权利,这违背了《宪法》中对生存权的保护与保障,以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说,想要立法安乐死和想要建造空中楼阁无异。
第二现在的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不足,也成为了安乐死合法化推进的绊脚石。公费医疗难以辐射到社会的全部人群,这就意味着弱势人群势必会遇到看病难,看病贵,无力负担的窘境。
这种现象其实反映的是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不平衡,在如此大环境下,想要保障患者是平等地自愿地安乐死无异于痴人说梦。
此情此景下,如果安乐死普及化,家境不好的重症患者极有可能会面临“不想死但却觉得自己应该死”的生存压力。
他们或许会被家人看作是拖累,又或许会被站在道德制高点的键盘侠指责是浪费社会资源。
例如现在就有一种声音在说,固执地去维持那些无力回天的重症病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
他们觉得允许对这些人进行安乐死节省下来的资源则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
从某种程度来说,不无道理,可却过分功利,在小娱看来,人之所以有别于动物,不是因为人会使用工具而是人存在人性,即同理心,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物化或者量化的,随便定义别人的生命是否存在价值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而安乐死合法化极有可能会放大这种不公!
第三点,安乐死的对象很难界定,如何定义不治之症,什么叫做“濒临死亡”?极致的痛苦到底单指身体上的痛楚还是应该涵盖精神上的崩溃?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重度抑郁症患者请求安乐死,在情理上真的能执行吗?
而谁又有资格发出安乐死申请,病人自身的自愿性这一点极难保证,难免有心术不正之人钻空子,出现“被安乐死”的违法事件。
单说荷兰,2003年统计数据表明,有近41%的人悄无声息地就被安排了安乐死,因此很多荷兰老龄病人为了避免自己会毫不知情地被“谋杀”,干脆移民“逃亡”。
患者家属同意使用安乐死的真实目的只有他们自己知晓,可能完全是为了减免病人的痛苦,也可能是出于某种经济利益,为了省钱或者着急继承遗言。
金钱面前考量人性,就犹如用肉包子测试狗子的忍耐力,总有一些人欲壑难填,安乐死就成了其牟利的遮羞布!
第四,谁来执行安乐死,大家普遍默认的是医生,可这种变相的剥夺病人生命的行为,对于一个熟读《希波克拉底宣言》的医生而言也太过残忍。
自古以来,大夫的根本行为准则就是救死扶伤,安乐死有悖于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与正确的医学价值观背道而驰。
医患之间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相信医生是最希望治愈病患的人,他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全力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只从成就感上来说,他们也不会希望自己的付诸东流。
可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杀人远要比救人容易,本就脆弱不堪一击的医患关系恐怕会彻底断裂。
某些医德有待提高的医疗从业人员未必不会打着仁慈的高尚借口,干着偷奸耍滑的事情,造成安乐死滥用乱象,而患者在就医时也心神难安,只想高喊:医生我还能抢救一下,别轻易给我安乐死呀。
另外其实以目前良莠不齐的医疗水平来说,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安乐死”界定,例如乡镇医院,输个液都得扎三针,他们不具备技术纯熟的医生,也未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想要针对患者病情作出准确判断,再实施安乐死,那是站在板凳上摘月亮——还差很大一截子。
第五,安乐死挑战了传统伦理关系以及宗教信仰的底线,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普遍被认为是老年群体和患病者。
而中国人又讲究百善孝为先,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必须为父母养老侍疾,直到其生命终结,无论是在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是为人儿女必须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为了减轻亲人痛苦为其安乐死极有可能使得儿女背负上不孝的罪名,被人戳断脊梁骨。
另外信奉宗教的人,更是视这种人为死亡为洪水猛兽,自杀者不上天堂,必堕地狱。
所以,安乐死逐渐被大众接受的确是社会的进步,可想要推广普及可以说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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