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帝国文化特点及影响(从罗马与拜占庭的法制传统)

罗马帝国曾经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它拥有广袤的疆域与庞大的人口,想要维持这样一个超级大国的稳定,没有比实行法制更好的办法了。因此古罗马与其分支拜占庭的法制传统成为了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石。今天我们就从罗马与拜占庭的法制发展历程,来聊聊它对欧洲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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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早期的渊源

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一段十分漫长的岁月,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宪法、习惯法与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以及元老院颁布的法令法规构成了罗马法最早的渊源。尽管从屋大维建立帝制实行中央集权开始,共和国时期的各种习惯法和人民议会的立法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但各个时代的法学家的著述包括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依然与奥古斯都的敕令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公元1至3世纪,皇帝的敕令通常是以元老院决议的形式颁布实行的,各地区的行政长官虽然没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解释法律,因此他们颁布的敕令也大多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法虽然必须经过奥古斯都的认可才能得以颁布,但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前,它依然被认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戴克里先皇帝和查士丁尼大帝都曾经表示过皇帝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当君士坦丁大帝确立了基督教的合法性以后,宗教的神圣性就加强了罗马法的权威,东罗马帝国的利奥三世就曾强调过:“皇帝的责任就是维护《圣经》的尊严、教会法的尊严和罗马法的尊严。”由此可见,罗马和拜占庭皇帝虽然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法律的权威始终保持着高于皇帝权威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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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制传统的弊端

尽管罗马法制传统具有悠久的历史,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它不可避免的显现出很多弊端,并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混乱。首先是皇帝的敕令不但种类繁多而且极为分散,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化形式。而很多地方行政长官和法学家做出的法律解释往往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高度原则性的执行标准,下层执法者在行动的过程中经常一头雾水,无从下手。造成了帝国法律庞杂,执法效率低能的乱象。

其次,古罗马皇帝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近臣们的建议进行立法,具有极强的随意性,缺乏对国家发展战略的全局性考虑。俗话说“一朝天子一朝臣”,随着帝国后期皇权更迭的频繁,法令也是朝令夕改,法律效力的连续性遭到破坏,而所谓的纠正又被证明是矫枉过正,成为了引起社会动乱的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罗马法制上的混乱,罗马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颁布了著名的《引证法》,它规定了五位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或引用的其他法学家的论述可作为法律裁定的依据,他们分别是巴比尼安、盖尤士、乌尔比安、莫特斯丁和保罗士。如果法学家们意见有分歧的以多数为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以巴比尼安的决定为准,当法学家的意见和皇帝的决策背道而驰的时候,以皇帝的意志为准。然而这依然无法在根本上解决罗马法制的核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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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维护罗马法的三大著作

推动时代进步的帝王大多为法律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查士丁尼大帝就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他下令编纂了《民法大全》、《法学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法学领域的鸿篇巨制,成为日后史学家与法学家们研究罗马法最重要的参考文献。

《民法大全》

如今我们对于罗马法的了解基本都来自于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这位东罗马皇帝始终认为自己是古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因此他不仅要恢复罗马的广阔疆域,更要完善此前出现种种危机的罗马法制传统。查士丁尼在即位后的次年就着手开始准备立法工作,他召集了十位国内著名的法学家组成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将历代古罗马皇帝的法令和敕令汇集成册,大法官特里波尼安是这次行动的“总工程师”,他负责校对各类文献,删减前后矛盾的内容,剔除掉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条例,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这部在世界法学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法大全》(也叫查士丁尼法典)终于在529年7月问世。而我们现在能查阅到的其实是公元534年制定的修订版。

《民法大全》分为12卷,共有4562条法令。第一卷前言部分整理了查士丁尼发布的关于编写法典的一系列法令,随后包括了宗教法、法学理论和各类条例。从第二卷至第八卷是关于私法的各类规定以及处理措施,第九卷是刑法,最后三卷则是关于统治手段的内容。它囊括了从哈德良到查士丁尼时期历代皇帝颁布的所有法令。这部《民法大全》并不是对古罗马法治传统的简单汇总与整理,他很客观的反应了从古罗马到拜占庭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经济体制的演变,揭示了古罗马从共和国至帝国时期的法制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查士丁尼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完成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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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纂》

然而工程浩大的《民法大全》只不过是查士丁尼统治时期三大法学著作的其中之一。事实上早在公元2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罗马法学家们留下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著作专门对历代皇帝的法令进行解释,因此查士丁尼认为对于这些法学著作加以整理汇编再统一出版也是非常有必要性的。这一规模宏大的工程于530年正式启动。上述提到的大法学家特里波尼安当仁不让的再次成为总负责人,此外编委会团队还包括君士坦丁堡大学的大学教授狄奥菲罗斯,来自东方古典法研究中心的多罗塞乌斯和安托利乌斯以及另外11名经验丰富的职业律师。

查士丁尼授权他们可以根据国家统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删,修编和解释古代法律著作,经过细致枯燥的工作,编委会仅用3年时间就阅读了39名法学家所写的2000多卷古代法学著作,总计300万行字,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浓缩成50多卷,15万行字的著作《法学汇纂》。这部著作被查士丁尼称赞为“罗马法的圣殿”。不过后世许多法学家也对这部作品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特里波尼安是“窃取主人财富的奴隶”,指责他不但剽窃了别人的作品而且将其改的面目全非,葬送了罗马法的精髓。我倒觉得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因为这部著作的对于查士丁尼的意义除了保留罗马法的传统以外,还必须适应东罗马帝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做必要的删减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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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

除此以外,查士丁尼还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工作,因此要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必须要制定一部能承前启后的法学教材,而《法学阶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的。特里波尼安在狄奥菲罗斯和多罗塞乌斯的协助下,对古罗马权威法学家盖尤士的著作《注释》进行了更改和修订,完成了复兴罗马法制传统的最后一块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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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与他的新律

颁布三大法学著作以后,查士丁尼理所应当可以骄傲的宣布自己是罗马法最坚定的捍卫者。然而这位睿智的皇帝并没有躺在功劳簿上坐享其成,他非常清楚想要用法律管理好一个疆域广阔的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疆域跨越欧亚非三大洲,成为一个庞大的多民族国家)光靠继承传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的完善,因此他宣布自己于524年后颁布的法令将作为《新律》融入到罗马法的体系中,而这一举措也赋予了罗马法新的生命力,使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值得一提的是,与传统罗马法相比,《新律》将不再使用拉丁语,取而代之是更为通用的希腊语。这标志着这位以罗马继承者自居的皇帝已经认识到他所统治的世界无法再回到古罗马时代,自己应该适应这种变化。

现在流传下来的查士丁尼的新律有168篇,内容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部分是关于伦理和财产的通用准则,也有关于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解决方式。比如他为了赢得臣民们的拥戴,不得不承认他们对于自己的财产和特权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刑罚方面采取了较为人道主义的方式,在婚姻和财产继承方面,逐渐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对待奴隶的问题上,也表现出较为宽容的态度,他承认从自然法的角度上看奴隶也是人,因此禁止主人虐待奴隶,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此外在行政管理方面,查士丁尼也改变了自戴克里先皇帝以来一直实行的军政分权的地方管理体制,开始在部分地区采用军政合权的制度,这也是为了巩固新收复的北非和意大利领地的统治所采取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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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拜占庭法制传统对欧洲社会的影响

罗马与拜占庭前期的立法工作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它对欧洲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公元438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就君士坦丁堡予以实施。不久之后,西罗马帝国也开始推行这部完善的法典,到了447年还接受了狄奥多西二世发颁布的35则法令。《狄奥多西法典》在当时的西方社会具有普遍的效力,5世纪末期占领原西罗马帝国的各个蛮族,都将这部法典的内容作为本部落立法的依据。比如西哥特王国的颁布的法典完全称得上是《狄奥多西法典》的缩略版本,因此后世很多法学家都将其称为“罗马法的阿拉里克节缩版”,您可别小看这部西哥特法典,他甚至影响力查理曼大帝的立法工作。而在公元9世纪,保加利亚国王鲍里斯曾经想罗马教皇请求赠与他一部“世俗法典”,尼古拉一世在其回信中表示,他将一部“古老的罗马法”赠与保加利亚人,而这部罗马法就是西哥特人的《阿拉里克节缩版》。

而作为罗马法集大成者,查士丁尼和他留下来的法典成为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主心骨,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近代还是现代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受到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充分肯定,并成为他们的研究对象。12世纪以后,西欧人从拜占庭人那里了解到罗马法,掀起了一股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并且与后来的文艺复兴交相辉映,构成了现代法律原则与道德观念的重要框架,罗马法精神在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成为了被大众普遍接受的一种基本原则。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在他的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写道:“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是法律。”甚至连恩格斯也表示,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罗马法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大陆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罗马法,而这两部法典也为当今欧洲各国的立法树立了一个风向标。由此可见恩格斯所言绝非夸大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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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按照罗马史和法学史的“惯例”,查士丁尼时代以后的拜占庭法制发展并不被列入罗马法的研究范畴。尽管查士丁尼曾经一度几乎要恢复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疆域,但这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昙花一现的“狂欢”。自西罗马帝国崩溃后,原先帝国的东部也因时刻面对着外族的入侵而捉襟见肘,思想学术趋于保守,商品经济愈发萎缩,频繁的战争拖垮了国家的经济,而教会法与神学的发展也削弱了世俗法的地位,甚至查士丁尼自己在晚年也为罗马法的发展关上了大门,他禁止人们对他主持编订的法典进行注释和评论,导致在他死后不再有拜占庭的法学家来推动罗马法继续前进了。

参考文献:

《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史纲》

《拜占庭文明》

《罗马帝国衰亡史》

《拜占庭帝国史》

文:兰台令君

图: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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