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哪些关于社保小知识(聊一聊社保相关的那些事)
作为在法海里游了几年的小学生,竟然对社保问题仍然是一知半解,于是我决定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发,结合内心疑惑,以山东省为例,梳理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还有哪些关于社保小知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还有哪些关于社保小知识
作为在法海里游了几年的小学生,竟然对社保问题仍然是一知半解,于是我决定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发,结合内心疑惑,以山东省为例,梳理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问题。
写在前面
本文很长,共3750余字。对社保小白来讲全是干货,但社保具有政策性,各省各地情况不一,要想完全搞清楚具体流程及数据,需要结合各地人社部门文件,慢慢探索~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可能存在些许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一、社保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广义上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类型之一,本文重在讨论与职工相关保险制度,即传统观念上的五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2.五险or四险?自2018年《社会保险法》修正后,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之后便广泛流传“五险”变“四险”,严格意义上这样讲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只是合并建账、核算,两者任何之一都没有被取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二、基本养老保险
费用来源:用人单位 职工
账户类型:社会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基金组成:单位 个人 政府补贴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单位:
①基数: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目前山东省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来核定缴费基数。
②比例:16%。全国各地缴费比例一般为20%,近年来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解绑减负,山东省先后从20%降至18%降至16%。
(2)个人:
①基数:职工个人工资,原则上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进行核定。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包含绩效、奖金、津贴等各类收入。
②比例:8%。
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时的处理:
①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人社部发[2021]18号文)
抚恤金:
①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②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人社部发[2021]18号文)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跨统筹区域就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正在从省级统筹向国家统筹的过渡阶段。
三、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来源:用人单位 职工
账户类型:社会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单位:
①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
②比例:9.5%。
(2)个人:
①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
②比例:2%。
缴费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山东省: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规定年限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鲁医保发〔2021〕43号)
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跨统筹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至市级,故存在省医保、市医保。按照各地要求,根据公司规模进行相应类型参保。
四、失业保险
费用来源:用人单位 职工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单位:
①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
②比例:0.7%。
(2)个人:
①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
②比例:0.3%。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原因终止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期限:
①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④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级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生育保险
费用来源:用人单位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比例:8%。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济医保发〔2019〕22号)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工伤保险
费用来源:用人单位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比例: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八类,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认定标准、赔偿项目,后期专篇详细介绍。
七、社保征缴
用人单位登记期限: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未足额缴纳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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