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意外死亡能赔吗(妻子意外离世留下5万保险金)

引言

人寿保险意外死亡能赔吗(妻子意外离世留下5万保险金)(1)

我们都知道重大疾病保险都有等待期的限制,各家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等待期是有差异的,有的等待期为90天,有的等待期为180天。也就是说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风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相应赔付责任,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开门红期间还会对保单进行延时承保。

如果等待期正好卡在了这个节点,保险公司会履行相应的赔付责任吗?


案例分析

浏阳杨先生的妻子在2019年6月份不幸意外离世,杨先生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妻子曾经在新华人寿购买了一份重疾险,随后杨先生向新华人寿申请理赔,却遭遇了不小的麻烦。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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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妻子的保单

原来杨先生妻子在2018年12月25日在新华人寿购买了一份保险,该保险花费4073.5元,保额为5万等待期为180天。然而在2019年6月29日,杨先生妻子不幸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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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示承保时间为1月1日

保险公司认为杨先生妻子这份保单虽然是在12月25日购买,但实际承保的时间是在2019年1月1日,距离杨先生妻子的出险时间6月29日,为179天,不满足合同约定180天等待期的条件;而杨先生却认为妻子这份保险是在12月25日投保的当天已经划款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应该按照12月25日计算,也就是距离出险时间为186天,符合超过等待期180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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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杨先生

随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解释到,当初投保人签字的时候,是有一份同意承保在2019年1月1日的协议书。然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找到相关的协议书。

最后经过记者上门协调,新华人寿于当天把52300元保险金赔付给了杨先生。


案例分析

重疾险关于等待期的赔付标准

刚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就产生了很大的疑惑,从业十几年的我,还没听说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会受到重疾险等待期的限制,难道是新华人寿保险开辟了我国保险行业关于意外身故赔付的先河?这可是保险行业大事件,于是我赶紧查询了一下新华人寿重疾险关于身故保障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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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关于身故责任的相关条款

看完条款后,发现案例中的险种身故责任依然是保险行业的通性身故赔付标准即18周岁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退保费;等待期内意外身故,赔付基本保额。

那这个报道就有意思了,如果说记者和客户不懂我可以理解,毕竟不是保险从业人员,看不懂合同条款也实属正常。但怎么连保险公司的人都不懂吗?意外身故按照疾病身故以等待期未到为由拒赔?谁给你的勇气说出这样的话,真是保险行业的笑话!

我们在看另一个案例

2017年3月14日,廖某(化名)在太平洋寿险投保10万保额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附加重疾险。

2017年5月19日,廖某下班回家路上意外摔倒,导致牙龈出血,经家人的劝说,他到汨罗市中医院牙科治疗,随后又到长沙检查才确诊为牙龈癌。

随后廖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人寿则以还在180天的等待期,所以退还保费,解除合同。

遂廖某家属把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二审上诉期间,廖拥军不幸因病身故。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事故虽然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但廖某是因为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太平洋寿险分公司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义务,故对廖某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10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同样在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摔倒导致牙龈出血而后被确诊为牙龈癌,随后疾病身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就更不要说杨先生妻子是直接意外身故的情况了。


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讲讲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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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险为什么要有等待期?

说简单点,设置等待期是保险公司用来防止有些人恶意骗保的!

我们假设如果有人感到身体不适,觉得自己要出大问题,这个时候他先买一份医疗或者重疾险,然后再去医院就诊,万一真的患病,就可能获得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大幅增加理赔支出。而设置一个等待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等待期的条款设定其实不只对保险公司有利,也对消费者有利。理由同样也很简单:如果无等待期的限制,那必定带来保险公司理赔成本急剧上涨,最终还是会反映在保险产品的保费上,我们客户买保险产品价格必然更贵。

而对于意外险或者意外身故情况是没有等待期限制的或者说等待期很短,因为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导致的,并不涉及道德风险和恶意骗保的行为。

一般重疾险的等待期为90天或180天,医疗险等待期为15天或30天,不同产品会有不同的等待期。作为我们消费者在保障责任和保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自然是选择等待期越短的对我们越有利。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延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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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保人在12月25日签单,会在次年1月1日承保?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投保都是尽快让保单承保,怎么还会延期这么多天呢?这里就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1月1日是我国传统节日—元旦,也是大部分保险公司开门红的首爆日!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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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11月份到春节前夕的这段时间,为保险行业开门红时段。在保险行业有开门红就等于全年红的说法。只要开门红的保费任务打得好,当年的保费任务就能很轻松的完成,因为保险内部采用的是一种“前置目标计划管理手段”,任务目标越早完成越有利于制定后期的计划,越有利于开展各项后期工作,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开门红一战,非常重要。

而开门红对于我们客户其实也有很多好处

因为开门红对于保险公司十分重要,所以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开门红期间拿出更大的优惠政策给到客户,更好的实物奖励给到业务员(给业务员其实一部分也就是给了客户);另一方面还会放宽相关险种的销售限制和核保要求。

实物奖励方案:(以某保险公司2019年开门红期间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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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政策方案:(以某保险公司2020年开门红期间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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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本来应该加费承保的现在不加费了;加费100%的变成加费25%;本来除外承保的不除外了;本来延期处理的现在不延期了;本来拒保的不拒保了。这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那么理想的客户来说,简直就是一大福音。对于一些客户本身有些异样,如实告知又担心买保险会被加费、延期、除外甚至拒保;如果不如实告知又怕未来出险会有理赔纠纷。对于这样有矛盾的客户一定要抓住保险公司开门红放宽核保的机会。

虽然开门红好处很多,也有一些对我们客户不利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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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之一:就是需要“延期承保”

无论客户是在开门红刚开始前的11月份还是12月份,我们的保单都要在1月1日之后才能正式生效,这个时间点才算做保险公司新一年的业绩保费,才能享受到开门红的福利政策。

延期就意味着我们购买的保单等待期也会相应的延长,这对我们客户就会造成案例中的风险。如果杨先生的妻子是因为疾病离世或者是罹患了重大疾病的情况,那么等待期180天内出险返还所交保费和180天后出现赔付保额的差别可真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隐患之二:续期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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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红期间临近过年前夕,我们中国人在过年的花销是最大的。而这时候购买保险无疑又增加了一笔很大的支出,注意不单单是一年,而是签单之后每年都要在这个时间段缴纳保费。有些客户为了获得一些优惠,甚至每次购买保险都等到保险公司开门红时期,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也没有把保费平摊到别的月份,一旦未来无论什么因素影响了收入来源,缴费压力就会倍增,最后无奈选择退保止损不仅损失了部分本金,购买保险的既得利益也将不复存在,实在得不偿失。

隐患之三:重利益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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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红期间保险公司会拿出巨大优惠和实物奖励给到客户和业务员。这就导致业务员可能采用“利益诱导”的手段刺激客户购买保险。比如,今天买保险会有洗衣机的实物奖励,你家洗衣机用了这么多年,该换新的了,买份保险获得保障还送洗衣机多好;达到12000的保费还可以获得去九寨沟旅游的方案奖励,在家这么久了出去旅旅游多好,还不用自己花钱;过了本月3号这些方案就没有了,要抓紧啊等等。而一些客户极易受到这些“礼品”的诱惑而忘记了自己是不是真的需要这份保险,是否听明白这份保险的作用,是否考虑到自己有能力承担之后每年带来的保费压力。

这也就是为什么开门红各家保险公司主打高额保费的年金险,但很多客户在第二年续保时,选择退保的原因!因为客户在没有保障类保险的前提下,购买年金险等于没有买保险!为什么这么说:万一未来真的生病了,没有理赔金,没有医疗费用报销,年金险的保费你还要继续交!这叫买了保险吗?

所以在开门红期间更要注意:一定要充分了解购买的险种是否为自己真正需要的,是否满足自己心意的,保费是否可以承受的。险种的条款自己是否明确,是否清楚保障责任和作用。而不要因为一些“实惠”蒙蔽了自己购买保险的初衷。保险产品是关乎一个人一辈子的大事,而不是这些“奖励”的附赠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得不偿失。


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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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新华保险公司提到当时跟杨先生妻子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了杨先生妻子要做延期承保,并跟杨先生妻子签订了同意“延期承保的协议书”。虽然案例中没有出示这份协议书,但保险公司常规做法一定会告知客户要进行延期承保,并跟客户签订这样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就是怕客户出险正好“卡”在了等待期前后这几天的情况。

案例中如果杨先生的妻子是因为疾病身故或者罹患重大疾病,因为签了这个“延期承保协议书”保险公司就可以“以没超过180天等待期”为由,退还保费而不赔保额吗?

这种情况我认为即使我们客户跟保险公司签订了这种协议,如果是因为开门红阶段延迟承保导致没过等待期的情况,我认为保险公司依然要履行赔付的义务。

原因如下:

开门红延迟保单承保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承认保险公司这么做是合法合规的。即使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了某种协议,我认为这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因为保险公司的业绩而延期客户保单的承保时间,导致出险不赔这在常理上根本说不过去,也违背了保险的本意作用。

我奉劝保险公司,如果以开门红为由延迟承保客户的保单,可以!但等待期计算一定是按照扣款客户保费的那天开始计算,这期间的“保障空窗期”,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保障责任。

我是保险康博士,帮你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任何问题!如果你觉得我写的内容还可以,欢迎点赞关注。如果你遇到了关于保险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私信问我,我来帮你免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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