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由谁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双方就具体的补偿金额、房屋面积、过渡期限,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那则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也没有用,换句话说就是,协议只要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相关部门的红章,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要依约履行协议义务,不能擅自更改协议内容或是毁约、违约等,就算一方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撤销该协议,那么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已签协议都不能反悔撤销,有一些已签协议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的。
1、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不是被征收人
实践中,有一些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其家人或是其他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往往都是由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对于这样的协议,只要被征收人事后不追认,那么则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2、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是法定主体
当然了,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并非是法定的主体,那么所签协议同样也有可能是无效的,即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实践中,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或是其他人员,那该协议无疑是不合法的。
3、征收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都非常的复杂,且涉及的细节也特别的多,而且最主要的是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还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且报批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定程序,更不能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审批等等。
土地征收应当要用多少批多少,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权益。但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却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审批”的情况,甚至在未获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便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所签协议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效。
4、拆迁协议是在被胁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最常见的便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时,以各种方法胁迫、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有的被征收人在扛不住压力的时候,便会与征收方签订极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不过,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广大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该协议无效。
5、以欺诈的方式签订的补偿协议
另外,还有一种也是征地拆迁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所签协议存在欺诈的情形,比如征收方拿来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然后承诺让被征收人先选择安置房,或是答应给其多少补偿等,但事后却一件也没有实现。对于这样的协议原则上来说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空白协议本身就不合法,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主张协议无效,或是向法院撤销该协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如果是在自愿、公平的基本上签订的,那么所签协议立马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撤销就会变得困难,但如果发现协议内容不合法,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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