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普法简报(代通知金普法行动)
定义代通知金,也称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代替提前通知或赔偿因未提前通知可能造成的损失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其不是法律用语,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外企人事管理中也常用该说法,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司法局普法简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司法局普法简报
定义
代通知金,也称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代替提前通知或赔偿因未提前通知可能造成的损失。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其不是法律用语,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外企人事管理中也常用该说法。
参考法规
l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l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l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
l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仲委字[2002]12号)第25条
用工实践中的关键
1 代通知金的种类
代通知金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1.1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 1”个月工资中的“1”,指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n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n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n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目前只有个别地方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市。
n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n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 代通知金的数额
2.1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2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数额
以延迟通知的时间计算,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3 代通知金的使用
3.1 代通知金并不是必须支付的费用
n 对于上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n 企业所在地有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合同将要到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上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这样就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企业所在地没有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代通知金。
3.2 支付的代通知金应符合规定标准
n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n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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