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如何取出(港人长居内地如何提前提取强积金)
随着内地发展的机会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居民决定长居内地生活,最近笔者接到一个咨询,如果不再打算回香港工作,那么先前在香港缴纳的强积金是否要到退休才能提取?今天笔者就跟大家分享提前提取强积金的要求与手续。
一、什么是强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简称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MPF),是香港的一项退休保障计划,香港立法局于1995年7月27日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并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除了少数人士获豁免外,该计划强制18至65岁的香港雇员参与。雇主及雇员双方共同供款以成立基金。一般情况下,雇员要年满65岁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强积金是计划成员退休生活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为确保计划成员的强积金获得充分保障,所有强积金计划均由强积金受托人管理,香港目前有15家获核准的强积金受托人。
二、退休时处理强积金的规定
香港强积金法例规定,计划成员年满65岁(符合法例订明的特定情况除外)才可提取由强制性供款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累积的强积金。
当计划成员年满65岁,可选择以下其中一个方法处理强积金:
1、分期提取
2、一笔过提取
3、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继续投资
三、提早提取强积金
强积金法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可在65岁前提早提取强积金:
1、提早退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2、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
3、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4、罹患末期疾病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5、小额结余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6、死亡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四、取回强积金步骤
1、登入积金局官网下载并填妥相关申索累算权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托人索取表格。
2、填妥表格并准备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3、将表格连同文件交予受托人
4、受托人收妥文件的30日内支付强积金户口内的累积权益
五、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所需文件
计划成员基于“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理由而提取强积金,应向各个别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提交以下文件:
1、身分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
2、基于永久性地离开香港而申索强积金的表格
3、法定声明表格
4、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证明文件
一般而言,香港法例只容许计划成员自己提出申请,不得授权他人代为处理。
六、关于法定声明的注意事项
如计划成员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但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声明,该份声明须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1)公证人;或(2)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3)监理法定声明的人士。
如计划成员打算长居内地,不再回香港工作,且目前已长居内地,根据笔者曾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计划成员可寻求内地的律师就“签署法定声明”该行为做一个律师见证,并将港澳居民居住证作为见证文书的附件,随后将该见证书连同其他所需文件提交予受托人。
七、结语
但由于强积金获核准的受托人多达15家,上述个案操作是否适用于每个受托人,仍以受托人具体审核为准,建议计划成员在办理律师见证前先咨询拟提取强积金的受托人是否接受该形式的提交。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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