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不适用于收入准则吗(新收入准则实施后还能使用)
一、新收入准则下收到预收性质的款项如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那新准则下企业转让商品收到预收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1)新收入准则下使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确认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合同负债
转让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这里要注意一点,由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收取价款时,往往含着将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这里的增值税不符合合同负债中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的定义,因此,只有商品价款部分计入合同负债,而增值税不计入其中,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执行收入准则的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已被“合同负债”科目替代。
二、“预收账款”科目是不是不再使用了?
不是的。虽然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替代了原来的“预收账款”科目,但“预收账款”这个科目并未取消,仍有其使用的情形,比如:企业预收了3年的房屋租金,此时收到的款项仍应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而收入准则是有适用范围的,其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及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
综上,这里并未将“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全盘否决,对于不适用收入准则的业务,比如说租赁业务预收的租金,还是应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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