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电子发票怎么开(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开具)

运输费电子发票怎么开(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开具)(1)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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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三、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经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2.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3.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规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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