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保障权利的重要措施(在执法中如何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四个基本环节执法活动是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职权活动执法活动比立法、司法更直面社会,它更易与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碰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执法活动需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作出平衡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执法保障权利的重要措施?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执法保障权利的重要措施(在执法中如何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

执法保障权利的重要措施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四个基本环节。执法活动是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职权活动。执法活动比立法、司法更直面社会,它更易与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碰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执法活动需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作出平衡。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可以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或者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很多、很复杂,可以作多视角的分类。其中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我们在执法中必须特别关注。

那么,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如何区别呢?简单地说,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各国都把公民基础性的、基本的、重要的权利写进宪法,以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尽管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尽相同,但宪法凝聚了特定国家的人民关于哪些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共识。我国宪法第二章的章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道理也就在这里。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就属于一般权利了。

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下列六类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是平等权,指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受到歧视;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监督权等;三是精神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四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权等;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营业自由、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裁判请求权、申诉权、国家赔偿和补偿请求权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多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不是宪法直接规定但为宪法所包含的权利。例如,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营业自由,但是《宪法》第13条规定了财产权,第42条规定了劳动权。只有当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业主享有营业自由,他们的财产权和劳动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可以推导出,营业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得限制和剥夺的。具体而言,在执法活动中如果要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是否有法律的直接依据。世界上任何法治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都实行“法律保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通过各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就我国而言,“法律保留”就体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由法律来规定;所以,没有法律的直接依据,执法机关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不要说其他“红头文件”了。所以,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如果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一定要查一查是否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律规定的才可做,无法律规定的绝对不可做。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擅自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有的执法部门用自己的红头文件或一个通知,就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这种做法必须改变。

二是看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要有法律的直接依据,而且必须在确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做。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特点是公共性,它的受益人是广泛而开放的。如果受益人是特定的,利益专属于封闭式的某些人,那就不是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有关国家主权与安全的事业;二是有关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三是有关抢险、救灾等工作;四是使社会公众受益的事业。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扩大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乱拆、乱建、乱限,严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三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处罚程序、强制程序等;正当程序,是指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符合正当性的程序。我们实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活动,除了必须有法律依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律对程序尚无规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绝对不许绕开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走捷径”。现在个别地方,动辄把拆迁、拆违、拆墙、拆牌等定性为“政治任务”,从而绕开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不让申辩、听证,不给合理的搬迁时间,事后不许复议和诉讼,显然与法治精神相悖,必须予以纠正。

当然,执法活动针对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特别关注以上三点,并不意味着公民的一般权利就可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一般权利虽然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但对它的限制和剥夺也必须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并且,规章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缩减公民的权利。


来源:学习时报

编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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