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一级部门(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

【基本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上由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提供货物,并由丙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格?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三流一致”要求?,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公司业务一级部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业务一级部门(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

公司业务一级部门

【基本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上由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提供货物,并由丙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格?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三流一致”要求?

【案例分析】

一、“三流一致”的说法通常不包含“合同流”。

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每一笔购销业务都会签合同,因此,也无法完全依据“合同流”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上述案例,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而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直接和丙公司发生交易,也属于正常情况,不能否认这种业务的真实性。

二、“三流一致”的来源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三流一致”的来源一般指的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二十多年过去了,该文件的大部分内容已被废止,但是上述条款仍然有效,并由此衍生出了著名的“三流一致”条款。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进行抵扣。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