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缴款(老会计熬夜整理)
汇算清缴,无从下手?今天都给大家总结全了!
申报表的变化变化一
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106000)进行了大幅度修订的表单。修订了部分表单的样式填报说明。
变化二
简化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8年第58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大大减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 “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4.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说完申报,咱们再来说一下政策!
政策的变化变化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1)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2)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3)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变化二: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
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变化三: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交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变化四: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变化五:资产损失资料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变化六: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啊…,最后的干货,可要收好咯!
五大风险点1.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本企业职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五点。
4.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5.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哪些风险?
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往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都会存在一些无偿服务或交易的业务,如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母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母公司无偿给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等。
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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