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没有秀才怎么回事(宋代的赦宥有大赦)

《宋大诏令集》中赦书德音的标题是在编敕时所加,还是《宋大诏令集》的编纂者所加,我们尚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说,这些赦书德音的标题最晚是在高宗朝形成,最起码可以反映南宋初对赦书内容和规格分类的观点。我们看到的这些赦书,如果不仔细区分曲赦和德音的概念,就无法理解这些赦书究竟属于德音还是曲赦,为区分二者,我们先梳理一下德音的演变与含义。

宋朝没有秀才怎么回事(宋代的赦宥有大赦)(1)

一、德音一词的起源

德音一词起源甚早,《诗经》中即有“德音”词语,如“德音莫违,及尔同死。” “乐只君子,德音不已。”它是指敬称别人的善意言语以及好的名声等。同时,德音还可以指某种音乐之制,如“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此之谓德音。”

汉代开始出现以德音称呼皇帝的诏旨,如仲舒曾对汉武帝说:

“陛下发徳音,下明诏,求天命与情性,皆非愚臣之所能及也。”

德音即臣下对皇帝言语的敬称。东汉元帝时期,因珠崖郡叛乱,当时大臣有的主张讨伐,有的主张遗弃该郡,后汉元帝以劳民伤财为由下诏放弃该地,被大臣称为“此元帝所以发徳音也”。

宋朝没有秀才怎么回事(宋代的赦宥有大赦)(2)

此时,德音应已具有皇帝有德之言的含义。唐朝,右常侍补阙拾遗、左省起居舍人均掌“修记言之史,录天子之制诰、德音。”仍然代称皇帝言语。

在唐代,德音也逐渐演变出另外一层含义,禹成旼认为:“德音成为了唐代皇帝诏书的一种新种类……一部分德音含有‘降’的内容,宋朝相对明确的德音概念,即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从其研究来看,德音在唐代的确具有演变为赦宥的趋势,并且某种程度上已经被当作赦宥的一种在使用。这种趋势在宋代如何变化而被宋人归为赦宥的一种呢?

宋朝没有秀才怎么回事(宋代的赦宥有大赦)(3)

二、德音是如何被宋人归为赦宥

北宋中期的宋敏求说过:

“本朝之制,凡霈宥,大赦、曲赦、德音三种,自分等差。宗衮言:‘徳音非可名制书,乃臣下奉行制书之名,天子自谓徳音非也。’予按唐《常衮集》赦令一门,总谓之徳音,盖得之矣。”

虽然宋敏求也质疑德音不应该成为赦宥类型的名称,应指臣下奉行皇帝制书之名,但至少在北宋中期,宋人已经把赦宥看作是三类了。

从前面所叙述的德音一词的演变可知,德音有敬称皇帝言语之义,前文所引唐代宗时的宰相常衮在编集唐代赦令时,以德音命名赦书,是敬称皇帝命令。那么宋代是否也存在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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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同样还有以德音敬称皇帝旨意这种用法。如宋代起居舍人的职掌:“使得尽闻明天子徳音,退而书之。”宋代还普遍存在一种赦书与德音并列连用的情况,朝廷在进行编敕时,往往把赦书德音附于编敕之后一道进呈。如:淳化二年(991),翰林学士宋白在上《淳化编敕》二十五卷的同时,还上《赦书德音目录》五卷。

到真宗朝,大臣在议论编敕之事时,论及太宗朝《淳化编敕》为三十卷,那么这三十卷肯定包括《赦书德音目录》五卷。

我们知道,宋代法律编修的实际形式为编敕,从上句话看,宋人把对赦书德音的整理也看作为立法形式。就在真宗朝这次编敕过程中,“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这些都是赦书与德音直接连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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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困惑的是曲赦与德音连用,二者在同一个赦书中出现但并不直接相连,这与赦书德音直接相连这种模式有所差别。《宋大诏令集》中有一些赦宥名称经常把曲赦和德音连用,让人很难分辨其是曲赦还是德音,下面略举几例:

《曲赦陕西、河东德音》:

应陕西、河东路罪人,除劫、谋、故、斗已杀人,至十恶不赦,及情轻奏裁外,余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已下释之。

《曲赦梓州路州军德音》:

可曲赦梓州路诸州军,限赦书到日昧爽以前,除杀盗及枉法不赦外,枉法自盗死罪情轻者,奏取旨。斗杀死罪情轻者,减一等,刺配千里外牢城。其余咸赦除之。

材料显示,宋代以曲赦、德音命名文书的情况很普遍,这些都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颁布的德音,和曲赦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涉及到了德音的使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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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赦、曲赦、德音的区别

宋代大赦与曲赦较容易区分,从其赦免区域上来看,大赦恩及天下,曲赦恩及某些地区。大赦与德音也较为容易区分,大赦的赦免力度比德音大。

曲赦与德音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宋人对德音颁布区域范围的界定,前文所引宋人观点存在着矛盾。王应麟认为德音“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即德音在赦免范围上是恩及全国,在赦免力度上比大赦低。

《宋史》则认为德音“所被广狭无常”,德音恩及的范围既可以像曲赦一样是某些地区,又可以是全国。二者的观点存在矛盾之处,但从上面所举宋代赦例来看,笔者认同《宋史》所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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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音与曲赦在赦免力度上也有区别。德音是杂犯死罪降流、流以下罪全免或杂犯死罪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以下并放。曲赦并非像马端临所说的曲赦“释杂犯罪至死者”,同样也是释放流以下罪或徒以下并放罪。在个别情况下,实施于特定区域的曲赦才有像大赦一样赦免力度。如太祖乾德三年(965)平蜀时的曲赦,其赦免力度甚至超过一般大赦,为“应伪蜀管内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咸赦除之。”开宝四年(971)平广南曲赦赦书也是“赦广南管内州县常赦所不原者”。

在一定区域内曲赦的法律效力可以和宋代即位赦相比,这也许是宋初制度不太完善情况下的特例。另一情况是庆历八年(1041)平王则曲赦河北制书,出现了赦免杂犯死罪及以下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德音和曲赦均没有大赦赦免的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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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赦免区域范围的区别

但是在在赦免区域范围上,曲赦是某种情况下对某个特定区域罪徒的赦免,王应麟认为德音“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大致上可以概括德音的发布范围,德音既可指恩及天下,也可恩及部分地区或者一州、一京之地,和曲赦一样可以灵活的确定赦免区域。

事实上,在整个北宋时期,各种类型的赦免力度并非像后人说的那样泾渭分明,朝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赦免。不同时期对各个地方的赦宥政策不同。乾德三年(965)平西川时颁布了曲赦,在西川境内“罪无轻重咸除之”。太平兴国三年(978)恢复泉州时,“虽降德音止于其境,无轻重咸如大赦之例”。

这两次曲赦和德音不仅赦免力度没有区别,而且在赦免区域范围上也是一样的。我认为北宋时期,曲赦和德音在赦宥的力度上并没有如后人总结的那种规律性,在区域性上,德音比曲赦灵活,既可像曲赦一样赦免某个或某些地区,也可以是恩及天下。神宗时,周表臣上奏:“臣伏见国家毎因天文之异、水旱之灾,大则行德音于天下,小则曲赦于四京。”朝廷颁降德音时的大和小是指灾情的大小及颁赦范围的大小,和赦免力度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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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宋代存在三种类型的赦宥形式,但赦宥的施行是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只能说大赦和曲赦是两个很好界定的类型,大赦的赦免力度和赦免区域均比曲赦大,不过个别时候,曲赦在某个地区会发挥像大赦一样的效力。德音作为一种灵活的方式,存在于二者之间,满足了统治者不同的赦免需求。在赦免区域上,德音可以恩及天下,也可以特定于某个或某些地区。在赦免力度上,德音绝大多数情况低于大赦,但和曲赦没有明显的区分。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北宋德音,它在大赦与曲赦之间具有缓冲意义,配合了宋代名目繁多的赦,更为灵活的适应了统治者的需求,无论何种赦宥类型均未摆脱皇权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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