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填写时注意问题(海运提单需注意什么)
大家都知道,当我们完成了前期的谈判、付款、生产后,就要发货给客户了。那么,量大、体积大又不是很急的货物,我们的首选是海运。而当我们把货交给货代(船公司)后,他们会给我们一份海运提单。
可以做什么呢?
也许有些人要问,这个提单可重要了,拿着提单,就可以在目的港清关提货了。
海运提单的组成部分:
提单号B/L No. ,货代(船公司)名称,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人 (notify party)船名航次 (ocean vessel/voyage No.)place of receipt (接货地点),place of loading (装货地点)port of discharging (卸货港)port of delivery (交货港)、目的港代理的公司名字、地址、电话等等,还有货描、柜号、封条号、毛净重、体积,大货上(装)船时间(ship on board),运费预付还是到付(freight prepaid/collect),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等等内容。
对提单内容,我们都要多次核对,以免出错。因为一旦出错,问题就很严重了。小的是要修改提单,每次的改单费动辄就是几百元;严重时会提不了货,或者引起更多的麻烦事情。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提单里面的每一项内容。
而在海运提单上,有一项我们经常会不以为然的,但它的重要性却不可小觑,那是什么呢?它就是通知人。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 party。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 First Notify Party和the Second Notify Party。
那么Consignee和Notify Party有什么区别呢?
Consignee指收货人,一般是目的港客户,也就是真正的买家,如果付款条件是信用证支付的,那么这个consignee通常就是银行。
Notify party指通知方,是指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如果客户自己接货、通关,那么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 as consignee,否则就是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
那么为什么要通知代理商或者贸易商呢?
那么,这个第三方就是通知方了。
货到目的港后,船公司(货代)会将到货信息第一时间通知通知方,以方便由通知人通知收货人提货,或者做其他准备工作。防止因为提货不及时,而造成滞港滞箱费,甚至因为过了提柜时间太久而造成巨额罚金。
所以,为了防止通知不到,有的时候,会有第二个通知人。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提单上的Consignee往往是开证行,而非真正的收货人;当所有单据交到开证行时,开证行会通知真正收货人进行议付等流程。
这些是需要时间和准备的。如果通知人被当做通知人时并不知情或者并未事先沟通好,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到货通知不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里,从而造成提货延误和额外的费用产生。这就需要在确认提单时,通知方一栏也要格外注意,不可随意。
做过信用证的人就知道了,To order 会在提单里被要求显示。那么具体怎么样呢?
有时我们会碰到To order 提单。To order提单泛指指示提单。一般格式为‘To order of xxx’,需要‘xxx’的背书才能转让或者提货。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只有‘To order’,那么约定俗成的就是‘To order of shipper’,需要‘shipper’的背书。通知人只起到通知收货人的作用,没有背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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