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提示)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网上群众路线,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结合检察履职发现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可能侵害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出预警、作出提示,向群众手机进行推送,引导公众加强防范,是“依网治网”的有效探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提示)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网上群众路线,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结合检察履职发现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可能侵害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出预警、作出提示,向群众手机进行推送,引导公众加强防范,是“依网治网”的有效探索。

以西部地区某基层检察院A院为例,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结合刑事检察办案,针对“利用微信冒充领导干部实施诈骗、大中专毕业生误入虚假鉴宝公司后参与电信诈骗、未成年人通过新兴交友软件结识犯罪分子后被性侵、部分群众被欺骗误入邪教组织、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事件,在检察院官微发布了数期“检察提示”。通过及时揭露类案的一般规律和行为表现,提出防范建议,并与公安机关、反诈中心同时期发布的“预警通报”“预警提示”等形成有力配合,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避免公众损失以及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检察提示的独特价值与现实需要

检察履职既需要通过办案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也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影响诉讼活动,还需要从诉讼活动中衍生、拓展开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于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现行模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检察提示具有独特价值

所谓“检察提示”,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发现可能侵害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出预警、作出防范提示的履职方式。从基本功能上看,“检察提示”与公安机关常用的“警情预警”、反诈部门常用的“预警提示”是类似的。其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反诈部门的提示主要着眼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而检察提示可以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涉及领域更广。A检察院在初期探索阶段,主要从刑事方面着手,即通过检察履职发现违法犯罪的苗头、趋势和规律,通过官微及时向社会发布检察提示,警示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公众加强防范;后期逐步向公益诉讼领域拓展,更加注重保护社会公益。

检察提示的必要性和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是“防患未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有的与现行法律“打擦边球”,司法机关经研判认为不宜定罪处刑,但鉴于其可能造成公众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把功夫下在“事前”,提示民众加强防范。有的个案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对其依法惩处,但并非一劳永逸,其作案手法仍然可能被其他不法分子运用,公众利益可能持续受损,有必要剖析其作案手法,提示群众注意识别、防范。

二是“以点及面”。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手段新、套路深等特征,且多以网络传播为主,民众了解较少、难以识别。有些作案手法(例如通过微信冒充领导干部或亲友安排被害人转账、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被害人转移资金等)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已司空见惯,不法分子遂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作案,往往会有群众上当受骗。检察提示可以通过揭露个案的作案手法、特征、规律,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主动向公众推送信息,帮助广大群众提高辨识能力。

但是,因宣传不妥反酿事故、舆论翻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多不愿主动占领网络阵地。检察提示因其形式新、内容实、文风稳、重提醒,为基层检察机关利用网络主动与群众沟通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二)现有工作模式不能满足社会治理需要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根据履职的需要,可以直接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诉讼监督;也可以通过提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非诉讼监督。在后者中,检察意见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情形;检察建议则是检察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检察建议工作得到广泛开展,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不足,最明显的局限在于:一方面,从建议对象和时间阶段来看,检察建议是结合检察机关已经办理的具体个案,指向特定的主体,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具体建议,“个性”突出,“亡羊补牢”意味明显。对于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以普通大众为对象进行“普遍告知”和“事前提醒”,则是检察建议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从建议手段来看,主要是按照传统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进行“一对一”的监督,无法通过网络主动发声、广泛预警。

(三)检察提示符合时代所需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检察提示”这种履职方式,但是2021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政策层面指明了检察机关履职方式拓展的空间和方向。《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具体如何“规范”和“引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例如,最高检通过发布正当防卫系列案件,引导公民积极捍卫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引导“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促推网络秩序综合整治等,为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作出了指引。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能够第一时间感知群众的司法需求;办理案件面宽量大,能迅速发现违法犯罪及其他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优势。鉴于此,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做好预警预判、防患于未然的工作,A检察院探索的检察提示不失为一种简便、高效的方式。

检察提示的内容范围与制发流程

制发检察提示,要立足检察机关自身职能,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节奏要快、内容宜精、针对性要强。检察提示需要通过网络进行推送,涉及面广、传播迅速,在制发流程上应严格规范,做好审核把关。推送范围也应有所选择,避免“漫天撒网”。

(一)检察提示应当“应需而发”

制发检察提示,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同时,把群众需求与检察机关职能结合起来,在保护群众利益、回应社会关切的过程中体现检察提示工作的价值。具体而言,可重点注意三个方面:

其一,在提示内容上立足群众所需。根据受众所需提炼检察提示的具体内容,尽量避免篇幅冗长、措辞过于专业等问题,用简洁、通俗的语言把事情说清、把提示讲明即可。A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提示每期字数均为300余字,手机显示仅一页,方便群众快速阅读全文、获取关键信息。当然,今后也可尝试发布图片、短视频等,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进行提示,群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提出的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例如,A检察院针对通过微信冒充领导干部实施诈骗的行为,建议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保护好个人信息;遇到自称“领导”的人添加好友时一定要电话或视频确认身份;在接到转账要求时,一定要视频或见面核实;如遇诈骗或身边亲友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

其二,在提示重点上紧跟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及时研判哪些新现象、新行为可能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危害,特别是吃、穿、住、行、医、教(教育)、安(安全)、业(就业)等民生领域要重点关注。A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提示即着眼于公民财产安全(通过微信冒充领导干部实施诈骗)、大学生就业(误入虚假“鉴宝公司”后参与电信诈骗)、人身安全(未成年人通过新兴交友软件结识犯罪分子后被性侵)、生态保护(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社会稳定(部分群众被欺骗误入邪教组织)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预警,立足真实案事例,契合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其三,在提示范围上涵盖“四大检察”。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分别在治安、刑事方面开展相关预警、提示较多,其他领域相对较少。特别是公益诉讼系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有职能,需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例如,实践中非法进行的砂石开采、林木砍伐、天然水产品捕捞等行为时常发生,因作案地点偏僻或隐藏较好而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严重受损。通过发出检察提示,既可以提醒行为人及时停止侵害,又可以鼓励群众举报不法行为。

(二)检察提示需要规范制发

检察机关对外发布检察提示时,既要按照一般法律文书的流程规范制作和发布,还要考虑网络这一发布途径的特殊性,既不必“谈网色变”,也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加强审核把关和风险研判。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基本结构要相对稳定。检察提示作为检察机关对社会发布重要信息的新载体,要保持严谨和规范。A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提示结构比较统一,主要包括“事例简介”“一般规律”“检方建议”三方面内容。“事例简介”是结合已经发生的案事例,简要归纳介绍主要行为或常见现象;“一般规律”主要是剖析危害行为的一般表现、惯常手法,以及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基本过程、关键环节;“检方建议”则是检察机关结合案事例向社会公众提出的具体防范建议。

其二,内部管理要规范。可参考“检察建议书”的制发流程,按照承办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签发的基本步骤来操作。对于因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拟制发检察提示的,可以纳入检委会研究决定范畴。

其三,风险研判要加强。有的案事件重大、复杂、敏感,有的可能涉及相关主管单位正在查处的,在检察提示制发过程中,应当设置风险研判程序,及时与相关主管单位沟通,按规定上报,综合其他单位反馈意见或上级批复,审慎研究决定。

(三)检察提示推送要有的放矢

检察提示虽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推广,但并不等于“漫天撒网”,既要考虑受众的普遍性,也要考虑推送范围的针对性。一般情况下,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传播平台而言,要注意初始传播平台的权威性。一般而言,最初的发布平台是检察机关的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和客户端),但仅靠检察机关推广,力度是有限的,受众范围较窄。在借力其他平台转发推广时,最初应以官方平台为主,其他自媒体自行转发推广的,也应要求注明出处。

另一方面,从受众方面考虑,要注意推送范围的针对性。例如,针对“未成年人通过新兴交友软件结识犯罪分子后被性侵”的检察提示,A检察院主要借助教育系统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推送,提示家长加强对孩子日常关心、提示学生正确认识和使用新兴交友软件。同理,若针对食药安全、禁毒、反诈等领域开展检察提示,也可以考虑借助食药、公安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推送。

检察提示的制度建设与长效运行

检察提示工作尚在探索阶段,其价值已初步显现,需要逐步建立包括线索收集、风险研判、协作配合等重要内容的工作机制,并注意和既有工作衔接,使之形成合力,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建立线索发现与收集机制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将日常办案作为线索发现的主渠道。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充分履职,及时发现可能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纳入检察提示的重点范畴。由于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往往会在网络上留下痕迹,检察机关也要密切关注相应的网络动态,善于运用网络平台发现相关线索。要明确检察机关内部牵头部门,将各业务条线的检察人员都作为线索发现的“触角”,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发现和处置机制。

另一方面,要注意关注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事件。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侵害结果往往已经发生,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需要向“事前”延伸,充分利用提前介入、群众来信来访、普法宣传等渠道广泛收集线索。还要用好检察开放日、新闻舆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各界人士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等渠道,敏锐发现线索,及时开展研判,适时作出提示。

(二)完善相关研判机制

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检察提示,实现“依网治网”,既要达到有效提示人民群众的目的,又要接受各方监督,因此,此项工作可以说是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的重要体现。制发检察提示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也要有风险意识,加强各环节研判,审慎推进。具体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研判:

一是要加强事实研判。以查明具体案事例为基础,特别是未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线索,要认真细致开展核查,确保案事例真实可靠。

二是加强法律政策研判。确保检察机关所提防范建议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涉及相关行业主管机关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加强会商。

三是加强实用性研判。检察机关所提建议要易懂、实用、便于操作,切忌建议内容过于固守原则,陷入“理论正确而不可行”的窘境,还要避免过于笼统而缺乏针对性。

四是加强舆论风险研判。要有接受社会舆论品评甚至质疑的意识和准备,预判风险点,必要时向宣传主管单位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加强上下互动,制定完善风险管控和应对预案。

(三)完善与既有工作的衔接机制

在加强社会治理方面,最高检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很多有益探索,包括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以及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工作。检察提示工作要与这些工作结合起来,互相助力,发挥更大功效。

一是资源充分利用。在以案释法、法治“七进”等工作中注意收集检察提示工作线索,做好信息线索共享、传播平台互助等方面的衔接。

二是检察提示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工作紧密结合。既可以针对已发生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举一反三,也可以结合相关案件的规律、趋势发出检察提示,防患于未然。

三是与代表委员联络、检察听证、网民互动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此获取检察提示工作效果反馈,听取对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集思广益,促使检察提示不断改进。

(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

一方面,加强与提示线索来源单位协作配合。当前,运用预警、提示等方式开展工作较多的是公安机关及反诈中心,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前所述,相较而言,检察与公安、反诈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对于涉治安类、刑事犯罪类,公安、反诈往往走在前面,对于已经发出预警的,检察机关不必重复,重点在于要注意补漏;对于民事、行政、公益类,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

另一方面,加强与传播单位协作配合。除了前文所述初始传播应注意与官方权威平台、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外,在扩大传播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当地影响力较大、群众认可度较高的自媒体加强配合。此外,还要注意与传统媒体配合,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几乎都有线上平台,相关视频、文图也能够通过网络渠道直达用户手机,从而便于群众通过更多渠道接收检察提示。

综上,检察提示工作是“依网治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是检察机关主动占领网络阵地、加强社会预警的新尝试。要在不断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思路和借鉴,从而使检察提示工作走向成熟定型,为强化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做出更多努力。

作者:陈亚东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处:《人民法治》杂志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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