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法律合规部部长前途(央企有没有必要设立首席合规官)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也展现了中央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对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董事会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安排,董事长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要求,经营层有合规性方面的制度约束,企业还有总法律顾问,有政策法规机构,有各种为企业有偿服务的律师,有各种合规性的把关环节,还要设一个首席合规官,即便不是多此一举,也是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在总法律顾问身上再按一个首席合规官的头衔,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如果合规性需要用新头衔来实现,那恰恰证明企业的制度是没有发挥作用的,需要解决的是检查企业制度的执行情况,而不是用增加新的头衔来解决合规性差的问题。
什么都要用“首席”来进行制度设计,什么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首席经济学家、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等等,现在,又要增加一个什么首席合规官。一家企业,如果什么“首席”都设满了,估计也就没有几个在做具体事的了。实际上,除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之外,其他的都是摆设。譬如首席质量官,有几个企业是靠首席质量官在抓产品质量管理的,还不是质量管理机构,不是从车间到设备的各个环节,都下达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
如果说产品质量等方面还有一些具体的工作要抓,抓得好差,可以从产品质量合格率等方面得到体现的话,能够评价一下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是不是首席质量官的功劳,也都得给他)。首席合规官设立后,从什么地方可以证明这是一项正确的决策呢?能确保不再发生不合规现象吗?敢对董事长、总经理说“不”吗?首席合规官敢说,难道总法律顾问就不敢吗?为什么非要在身上多按一个头衔才敢在合规性问题上说“不”呢?
虽然办法规定,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而是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那意义在哪呢?合规性工作能否抓好,绝不是靠各种头衔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制度安排、制度执行和制度规范起来的。只有制度执行不打折扣,从董事长到一般员工都能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合规性自然没有任何问题,纵然存在不熟悉相关法律的问题,也有企业的法规部门、法律顾问、尤其是总法律顾问把关。如果他们也把不了关,就是失职,就得追究他们的责任。
对央企提出合规性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确的。前提是,一定要研究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依靠设立首席合规官的方式来解决央企的合规性问题,只能是换汤不换药。人的行为,不是靠赋予新的头衔来改变的。总法律顾问就是总法律顾问,加个首席合规官后仍然是总法律顾问,而不会凌驾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之上。因此,是否合规,关键看总法律顾问敢不敢依照法律、制度来分析、评判,最终提出自己的想法。如果做不到,而是受制于权力,那么,加一个首席合规官头衔,依然会服从权力。退一步讲,如果把首席合规官设立在国资委,由国资委的首席合规官对各企业的合规性负责,情况倒会好一点。设在企业,且由总法律顾问兼任,真正是多此一举。
所以,在设立首席合规官问题上,国资委有点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把原本可以制度化的问题人为化了,以为企业能否合规,要靠首席合规官来实现,而不是靠制度来规范。如此,也就是更相信人治,而不信任法治。如果增设了一个首席合规官,企业的合规性问题就解决了,那制度在企业也就形同虚设、成为摆设了。这样的企业,也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什么法规部门、法律顾问等,也可以全部撤销或解除,因为,也都是摆设,都可以把责任交给首席合规官。怕就怕,企业不合规的问题,就是来自于总法律顾问。结果,反给了总法律顾问监守自盗的更大空间、更多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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