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案例(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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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案例(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收受)

学校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案例

单位被罚二十万 两局长被重判

中国网凤台讯;(李旭东 万其明 记者徐洪勇报道)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一案,于4月30日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谢家集区教育局罚金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局局长王吉先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判处该局副局长袁传苏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该局会计中心主任鲁如云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吉先违法所得809200元,被告人袁传苏违法所得31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6年至2011期间,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在帮助淮南市新华书店在区属各学校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的教辅资料发行回扣款523924元,作为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2006年至2013年中秋节,王吉先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价值809200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3年,袁传苏在担任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基建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311300元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系国家机关,帐外暗中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回扣款523924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鲁如云分别担任被告单位的局长、副局长、会计,系该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王吉先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09200元,被告人袁传苏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11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因单位受贿被带到侦查机关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在案发前均退还了部分赃款,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如云作为单位会计,虽参与单位受贿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凤台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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