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开除有岗位津贴吗(脱密期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比原岗低合理吗)
徐某与某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脱密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分行在脱密期期间,将其内部调岗至行政后勤岗,并按照行政后勤岗位待遇发放工资。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原工作岗位待遇支付福利待遇。
案件争议焦点有:1.脱密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可否“薪随岗变”?2.无书面约定的过节费等福利待遇,公司是否必须支付?
脱密期条款应事先约定且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员工岗位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脱密期条款形式合法;3.脱密措施合理。
企业只能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约定脱密期。不能错将脱密期当做劳动合同“格式条款”与所有员工都约定脱密期,非涉密岗位不应约定脱密期。脱密期条款形式上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以书面形式确定,不能等到员工提出离职时才进行约定,不能与竞业限制条款一起约定,也不能超过法定的6个月最长期限。
脱密措施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否则该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所调整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前期约定中确定合理范围,不能任意安排,相应的岗位待遇也不能低于该岗位的标准。
本案中,徐某为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法有效脱密期条款,因此,“薪随岗变”合理合法。但需注意,脱密期有严格前置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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