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如何并句(公文写作或)
“或”与“和”常常被用于公文乃至一切写作,在党纪国法中的运用尤其普遍。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或”字358个,含“或”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或”字1027个,含“或”量0.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或”字1307个,含“或”量2.3%。
相对于“和”的清晰直白定义,“或”似乎较为复杂,“或”作为连词时,表示选择,如A或B,但细究起来这种“选择”竟有不同种类。
01从A与B的关系来看#1
范围广:并集关系(A∪B)
并集关系下,A与B可以重叠相交,由此产生三种选择:可以是单纯的A,也可以是单纯的B,还可以是A∩B。
如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去侵犯,也可以以用个人的形式去侵犯,还可以以“组织 个人”的形式(如一个犯罪团伙与某个人暂时合作)去侵犯。
因此这里的组织或者个人,代表了三种可能。
又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细分下有三类干部符合第九条标准:
一是特别优秀但不是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二是不特别优秀但是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三是特别优秀且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特别优秀是评价人能力品质的维度,工作特殊需要是评价岗位匹配的维度,两者维度不同,可以相互叠加。
#2
范围窄:矛盾关系(要么A,要么B,不作它想)
矛盾关系下,A与B不能并存,如果不是A就一定是B,如果是A就一定不是B。
“或”的矛盾关系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矛盾关系:A与-A的关系(设B=-A);
如,“ICU里那个孩子的生或死,在场的每个人都十分在乎”。
这里的生与死是一对绝对的矛盾关系,不存在除生和死之外的第三种状态。
另一种是相对的矛盾关系,在一定条件下A与B是矛盾关系,如果不具备这条件,A与B就不是矛盾关系。
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A君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那么他被审判时只有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种可能,无法既判A君无期徒刑,又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对相对的矛盾关系。
这对矛盾关系是在满足“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前提条件下存在的。
为什么说它们是相对的矛盾关系呢,因为撤掉前提条件,刑法中还有管制、拘役、十年以下有其徒刑、死刑等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中自然不是矛盾关系了。
而刑法也是限制主刑种类的一个前置条件,因为如果不是局限于现行刑法,在古代还有黥刑、宫刑等主刑种类。
02从选择的结果来看#1
结果未定型
如果结果在未来才能确定,或者需要更多的逻辑细节才能确定,那么“或”代表的是未知性质的可能性。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君故意杀人被抓住了,但他到底将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需要更多逻辑细节才能确定,要根据其案件细节、情节轻重、法官自由裁量主观性等因素才能最终决定判刑结果。
又如,C君决定了,如果自己这次考研失败,将去北漂或沪漂。
到底是去北京,还是上海,这要等未来真的考研失败,才能决定方向。
#2
结果已定型
如果结果已经客观存在,只是未被某些人知晓,那么“或”对于这些人而言代表的是猜测性质的可能性。
如,D警官根据现场线索判断,凶手藏在a栋或b栋民居。
但客观上凶手藏起来这个动作已经发生,在未来不可能在藏a栋或藏b栋之间摇摆。
而E路人便看见凶手藏进了b栋。
所以a栋或b栋只是对D警官而言有两种猜测性质的可能性,实质上结果已定型。
03从个体或群体来看个体角度和群体角度对“或”的运用而言意义是不同的。
如,可以说甲地区的人喜爱的颜色是蓝色或红色,但F君不能说自己喜爱的颜色是蓝色或红色。
为什么呢?
因为甲地区的人代表的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里以下三类人占了大部分。
第一类只喜爱蓝色;
第二类只喜爱红色;
第三类既喜爱蓝色又喜爱红色;
这三类人构成了蓝色或红色的并集关系,所以说甲地区的人最喜爱的颜色是蓝色或红色。
而F君只是一个个体,对于F君而言,他要么只喜欢蓝色,要么只喜欢红色,要么既喜欢蓝色又喜欢红色,只能从三种中选择一种。
所以对于F君本人而言,是不能说自己喜爱的颜色是蓝色或红色,只能说是蓝色和红色。
当然,F君的朋友等旁人却可以说F君喜爱的颜色是蓝色或红色,因为这是猜测性质的可能性,而结果早已定型,
04其他情况#1
“和”“或”有时同义
如“去和不去,由你自己决定”中的“和”同“或”
#2
“或”有时看似选择,实则不然
如“跌下悬崖或峭壁”
因为悬崖也就是峭壁。
#3
“或”所列选择之外,默认不再有其他选择
如C君决定若考研失败,将去北漂或沪漂,则已默认不考虑去除北京和上海之外的其他地方。
#4
“或”时有主次之分
民法典第十五条:.....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这里以“或”前的户籍登记为主,其次才是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5
“或”时而有顺序之分,时而没有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个“或者”前的“不能辨认”对应第三个“或者”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个“或者”后的“不能完全辨认”对应第三个“或者”后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时需严格按照顺序对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应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然而,第二个“或者”前后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却无需与第三个“或者”前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顺序对应。
#6
“或”可以决定其前面顿号性质
如,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这里的“或者”决定了其前面顿号的性质同样为“或者”。
如果把“或者”换成“和”,则前面顿号性质皆为“和”,句子含义也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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