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本(你应该知道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变化)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本(你应该知道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变化)(1)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细细研读该法律,我们发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此与各位同仁一同分享、学习、进步。

变化一:法律位阶更高

就现在正在施行的浙江省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也仅仅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从该通知我们可以看到,发布机关仅为省人社厅,也就是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而此次新通过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视,也表明了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完善。

变化二:明确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形

该条例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典型情况也视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变化三:细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伙食补助费: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一至四级工伤待遇:该条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相较于现行规定,新增了基本保险费这一项。

五至十级工伤待遇:现行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现实的复杂性,因此新的条例对该情形进行了简化处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不再以参保、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为前置条件。

当然对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许多不成文规定或者惯例,新的条例对一定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不一一列举。

变化四:人损与工伤重合的赔偿模式调整

第三人造成员工工伤的情况下,赔偿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个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浙江省现行规定是,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而该条例则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纵观该条例全文,我们可以发现,该条例根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各种问题都作了细化,对日常工伤处理有指导性意义。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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