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如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如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如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2)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时间安排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的特征

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工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举报方式

全国

扫黑除恶举报网站

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

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举报电话

010-12389

重庆市

扫黑除恶举报网站

www.cqga.gov.cn

举报电话

023-63960789

63962789

举报邮箱

cqshce@163.com

九龙坡区

信件或来访举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刑侦支队

(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号)

邮编400039

举报电话

023-68159507

举报邮箱

jlpshce@163.com

举报奖励

凡举报的九龙坡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按照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二)举报涉黑涉恶人员线索的,按照该人在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大小,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对同一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对一人举报多起犯罪线索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根据提供线索时间和线索重要程度确定举报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坚持一案一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政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共犯检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案件受害人和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保护措施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将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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