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监理规范条例(近日重庆发布监理)
近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重庆市工程监理规范条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市工程监理规范条例
近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十不准”包括:
1、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
2、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
3、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
4、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加班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
6、不准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吃拿卡要”,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中兼职谋私利。
8、不准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提供有偿服务,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索取报酬、回报、补贴。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等。
10、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如何推进“十不准”规定落地起效?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将在10月31日前,填报《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检查表》,并报送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管项目报送至质量总站。11月3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总站应对监管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本年度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部分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实施承诺和公示制度。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承诺书》。已开工项目在2021年10月25日前签署承诺书。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监督公示牌》,接受参建单位及项目人员监督。监督公示牌的悬挂时间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结束。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十不准”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清出我市监理市场。
●加快监理诚信建设。尽快出台《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量化记分管理。通过网上公布、查询等方式,让社会和行业了解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状况,供建设单位选择监理队伍参考,引导市场由“比价格”向“比服务”转变,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监理行业目前现状【建设监理定位问题】 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服务,有合约义务,又受强制性法律法规责任约束,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现行的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监理职责定位问题不解决,监理行业发展面临问题。 【建设监理责任问题】 监理并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方,主体地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应当等同对待,而且监理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监理地位没有提高,责权利不对等,凭着有限的职权,却承担了与其他参建方同等甚至更大的责任。 2013至2015年期间,住建部网站公开的34条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0条处罚针对监理企业或人员,其中又有15条因“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而受到处罚。 2015年底,北京清华附中“12.29”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的一审判决结果,在行业内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普遍产生担忧和焦虑。 【建设监理队伍问题】 队伍增长速度缓慢。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增长速度一般都不足10%,2015年末上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只有9.4%的增长,每年报考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也逐年下降。全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近两年增长速度在5%以内,但2015年上海市监理从业人员更是出现了负增长。 精英人才匮乏。行业的职业风险不断、地位低,监理人才看不到职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拿不到咨询行业同水平的丰厚物质回报,在项目也得不到与职责对等的权利和尊重,行业在层层重压之下既无法吸引高层次的人才流入,也可能造成经过培养、有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的高水平人才流失。 【建设监理取费问题】 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对全面放开建设监理取费为市场价作出明确规定。取费放开后,监理企业面对市场的萎缩、业主方压低服务价格、市场恶性竞争、自身市场化应对不足等困境,监理取费水平大幅下降。2015年本市监理企业监理业务的平均监理取费率(监理合同额和监理项目投资额之比)为0.84%,相比2014年取费率1.08%,下降了22.37%。 过低的监理取费导致企业投入减少,服务质量无法增加,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着严峻考验,不利于建筑市场规范稳定与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监理产业定位问题】 上海市的8家监理综合资质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却占全市总量的近五成,工程监理人员占全市总量的26.5%,监理收入占29.2%。可见目前的监理行业仍以人力资源创造价值,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传统的监理服务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服务模式单一性,服务价值不高,工作内容标准化,追求的目标既定,无创造性价值可言。 今后的市场是体值的市场,未来业主对项目投资回报日益重视,更关心投资效益问题,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去实现较佳的目标。实现监理行业劳动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增强服务能力,开发核心竞争力,才能变化多端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建设监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监理资质等级越高的企业,监理人均产值也越高。乙、丙级监理企业不仅监理业务量少,且人均产值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据统计,2015年,上海市监理营业收入在1千万元以下的有71家企业,累计营业收入3.42亿元,还不到排名位的大企业的一半。与此同时,监理资质等级高的企业更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储备,用人劳动关系管理也更规范;而资质等级较低的乙级监理企业中,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含量较高,该类型企业多只以盈利为目的,疏于年轻人员的培养和发展。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堪忧,长此以往将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监理行业改革之我见
监理行业改革是必然,随着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政府应放松对监理行业的管理,而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购监理服务,由此决定监理提供服务范围与内容。监理行业应提前准备,自我加压、自我提高、规范管理,行业内部应大力提倡廉政监理、诚信监理、科技监理、高效监理,为中国工程建设贡献自己力量。
1、重新定位监理行业
监理单位受聘于委托方(建设单位)就理应按监理合同服务于委托方,服从委托管理而非“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非独立建设主体。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约束自身行为履行自己义务对委托方负责。
国家应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性监理规模减少“拉郎配”, 减轻监理行业人员数量的压力,让具有真才实学的监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确实需要的委托单位。
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意识,自我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等。
2、纠正政府部门的错位监督
政府部门应克服大包大揽的毛病,在工程建设阶段集中精力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履行职责,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使其真正发挥建设主体主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作用。
3、监理行业应规范自身管理
监理单位与个人应自我保护、规范自身行为,与时俱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利用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而非通过增加人员数量)提高服务质量;与其同时,监理单位及个人应廉政自律、自我尊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
监理人,每天学一点儿,进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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