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相对应,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和是否承保,取决于保验人对保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保险人如何估计保险危险发生的程度,只能以投保人的估陈述为基础。

因此,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我国保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验人的有关情况提出间的投保入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末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余权、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任,并不退还保險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实、客观,不得隐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投保人不仅应当知其现实已经知道的情况,而且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3)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知道,也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如实告知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面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问前义务、不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立法依据,存在着多种主张:诚信说、合意说保说和危险估计说。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合意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的度及其范围意思表示一为必我保入顺行知义务,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合意。担保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产生瑕疵担保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4)

危险估计说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现代保险是建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基础上的经济补偿制度,它通过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实现其保障功能,虽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是保险人的责任,但却要以投保人的告知为基础。因为不同的保险标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进分的了解后,才能正确地识别风险、测定风险,从而在被保险人之间科学地转嫁、分散和分验。但保险标的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的,保险人并不知晓保险标的的状况。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5)

只有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作出充分的技露和陈述,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平估,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可以说,没有如实告知制度,就不能正立学的、现代的验制度。危险估计说为多数学者所主张。我们认为,投保入的如实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评风险的需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三)告知义务人

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是没有争议的、因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对于与保险为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细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的有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量仅规定数保人如実告知义务,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于被保人因为在投保人相被保验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对被保人的有些情配以知晓,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基于诚信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保险公的保险条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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