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残疾人证的一般流程(图解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新闻山西综合报道: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为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
据山西省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残疾人证的申请和管理,一贯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原则。凡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凡具有山西省户籍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据了解,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其中,“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可授权委托亲友作为联系人,申请残疾人证。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残疾评定过程中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在场。
残疾人证办理 六步骤一步不能少
首次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言语障碍者,年满三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在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联系人)提供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材料不全者,办证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在申请受理和初步的核查信息通过之后,县级残联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残疾评定的时间、机构、地址,及需要准备和携带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残疾评定。
申请人本人在进行残疾评定时,应如实提供残疾评定需要的相关有效材料,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配合检查。
然后,由具有资格的评定医师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在评定表中作出明确的评定意见。对符合残疾标准的,由指定评定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应在评定表中写明结果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外伤、手术后须功能训练的,6个月以内不进行残疾评定。
县级残联对残疾评定结论及评定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认完整、无误后,将对申请人身份、残疾评定结论、县级残联联系人及电话予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材料、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受理程序等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受理人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办证系统。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
最后,在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始制作残疾人证。制作好的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所以,一般残疾人证的办理,需要申请、初次核对信息、残疾评定、公示、录入信息以及制证领证六个步骤,缺一不可。而这些步骤,县级残联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除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外,残疾人证的办理从申请至发放,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异地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据山西省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本人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生活且行动不便,可委托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办理申请、领取等申办手续。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地县级残联同意并出具公函,申请人本人可到被列入《山西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机构目录》内的居住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山西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医师库》注册的评定医师出具评定结论,评定程序与本地申请人相同。评定结论封存后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户籍地县级残联。
未经户籍地县级残联同意,申请人自行在居住地评定机构评定的结论,户籍地县级残联不予认可。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定医疗费用以及交通、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个别地方规定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定医疗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办法。
在拿到残疾人证后,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残疾人,也可委托他人并持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代为办理。发证残联对持证人残疾状况有异议或认为持证人残疾状况有变化的,有权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残联。首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1”,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办证系统中注销。
遗失的残疾人证在公共媒体发布遗失声明,向社会公开声明作废或由本人签署书面声明确认。
遗失补办证件时间原则上应距上一次发证时间3个月以上。
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受理、评定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经说明理由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阻碍评定医师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甚至威胁、恐吓、侮辱、侵犯评定医师或办证人员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对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做假,经劝说无效的,不予评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残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4、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的残疾人证的;
5、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发现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和骗领的残疾人证,应当予以收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得残疾评定结论,并进一步骗取、套取各类补助补贴资金达到法定数额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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