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才具有法律效力)
说到遗嘱,许多人会忌讳,因为会联想到生老病死。但其实,立遗嘱是一个解决遗产继承纷争的好方法。
生活中常有继承人为利益的争夺而出现矛盾激化,造成“亲人感情决裂”“外人虎视眈眈”的情形。虽然说,立遗嘱能解决这些无谓的纷争,但遗嘱要怎么立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值得大伙注意!
毕竟,无效的遗嘱=没有立遗嘱。
立遗嘱有五大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要有立遗嘱能力。立遗嘱为民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必须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若遗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该份遗嘱无效。
具备了以上条件后,立遗嘱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且具备一定条件后,该份遗嘱即存有法律效力。
立遗嘱有五大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若同时存在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准备材料: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约1-2个小时。
收费标准:遗嘱公证一般收费为300-500元。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故建议立遗嘱人最好手写遗嘱内容,如果将来产生纠纷,可以对个人的笔迹进行鉴定来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亲手所写,代表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代书遗嘱:因立遗嘱人不能书写,口述遗嘱内容由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这种情况,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注: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4、录音遗嘱:立遗嘱人以录音的形式制作的口述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一般情况下,遗嘱包括5项内容: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该项不是遗嘱的必备内容)。
综上可知,立遗嘱可不是个人可以完成的事,见证人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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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资格
虽然说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结:立遗嘱需具备5个条件,进行方式有5种,需要见证人。达到上面所说的要求,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执行的方法
立遗嘱人若被确定为死亡,其所设立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即可进入执行阶段,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执行的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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