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真的吗(征拆维权集体土地未征收为国有)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吴x在西安市xx区xx村xx小组合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因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关于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通告》),将xx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明确了征收组织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等。吴x房屋位于《房屋征收通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xx区相关部门作出该《房屋征收通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吴x的合法权益。吴x为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通告》的行为完全合法,吴x对《房屋征收通告》所提出的有关的指控明显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由于《房屋征收通告》仅仅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布行为,该行为未对吴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后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通告》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但考虑到本案中,《房屋征收通告》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绝大部分已根据《房屋征收通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若撤销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违法。同时,应责令xx区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对涉案土地审批手续。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所作《房屋征收通告》违法;责令xx区相关部门对其作出《房屋征收通告》中所涉地块土地审批手续采取补救措施。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吴x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由xx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并发布征收通告,符合法律规定,故xx区相关部门具有作出《房屋征收通告》的职权。另吴x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xx区相关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故xx区相关部门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涉案《房屋征收通告》,违反法定程序,xx区相关部门认为xx城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的前置条件的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03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直接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房屋征收通知,显然不合法。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侵害自身权益时,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征拆律师为维权。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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