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伙野外吃鸡杂 安岳这个男的遭了

被告人贺某

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1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小伙野外吃鸡杂 安岳这个男的遭了(1)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贺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26日,采用安网和安铁夹子的方式,在鸳大镇清水村8组庙子坡上,非法狩猎各类野生动物70多只用于自己吃和送给亲戚朋友吃。2020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在进行禁猎期巡查工作,在贺某家冰箱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鸟类尸体56只,疑似野生动物兽类尸体6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62只动物尸体中,有虎斑地鸫23只、棕胸竹鸡13只、山斑鸠1只、棕背伯劳1只、斑鸫1只、雉鸡3只、白头鹎1只、红嘴蓝鸭2只、鼬獾1只;以上九个物种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1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余15只无法确定种类。

三小伙野外吃鸡杂 安岳这个男的遭了(2)

【网络配图】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贺某于2019年5月在安岳县鸳大镇地摊上购买网子和夹子,并将买来的网子和铁夹子安在鸳大镇清水村8组庙子坡上用于捕获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贺某采用安网和安铁夹子的方式猎捕到各种野生动物共计70多只。2020年5月26日,鸳大镇派出所联合森林警察大队进行禁猎期巡查时将被告贺某查获。经鉴定,贺某非法捕获的70多只野生动物分别是:虎斑地鸫23只,棕胸竹鸡13只,山斑鸠1只,棕背伯劳1只,斑鸫1只,雉鸡3只,白头鹎1只,红嘴蓝鹊2只,鼬獾1只,该46只鸟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100元;乌鸫1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决: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人民币23400元;

2.判令被告贺某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贺某违反狩猎法规,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获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贺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234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贺某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人民币234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请求,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捕鸟网一张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234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上缴国库。

四、由被告人贺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赔礼道歉内容报安岳县人民法院审定。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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