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没有保险可以代位求偿吗(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车主代位求偿)
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方赔偿全部损失后
可以向非机动车方要求赔偿吗?
这是大义法庭让晗法官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案外人庞某驾驶鲁R*****货车与被告董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巨野某路口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被告董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与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鲁R*****车辆的所有人为庞某某,庞某某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后该车辆经原告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共同评估损失为66900元,案外人庞某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原告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原告保险公司将被告董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3450元及利息。
案例解读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固定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的,该规定体现出行人优于车辆的现代文明准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非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另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行使通行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负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亦可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最后,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一方受到严重人身损害,而机动车一方仅有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有可能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或倒赔机动车的极端情况,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严重背离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均是公共道路交通系统的参与者,均应遵从道路交通法规,谨慎安全驾行,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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