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规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古代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明清两朝以前,中华民族自信而开放,对婚姻的态度远非后世可比,汉、唐、宋三朝对离婚行为并不歧视,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财产分配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又以宋朝对离婚制度最为健全,对财产的分配有详细的规定。
我国古代离婚法充分体现了对女方的保护,离婚首先要有正当的理由,称为“七出”。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一旦离婚,男方也必须给予女方足以维持生活的财产。
女方的财产叫做“奁产”,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妆。其实是代指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女儿获得的财产,就是“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女儿的财产。宋朝女性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朝之后,女性就失去这种处分奁产的权利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明律和清律两朝社会意识形态愈发保守,对离婚行为充满了歧视。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溢于言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